退伍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公务员定向招录退役士兵基本条件如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以什么方式安置
义务兵的安置方式和安置条件介绍:
1、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2、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3、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义务兵服役的年限是两年,绝大部分都是第一种方式进行安置,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之后,就业问题需要自己解决。由于只当两年兵,退役的时候年龄不大,可以继续读大学、考研或者去学技术,就业的机会还是比较广。
以第二种方式进行安置的义务兵,绝对是部队里面“传奇人物”,因为义务兵能够被政府安置工作的,都是在部队里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基本都是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奖励。
以第三种方式安置的,可以被称为“英雄”,通常是因公、因战等原因导致伤残。最后才由国家供养终身。
军士的安置方式和安置条件介绍。
1、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2、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3、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4、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5、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对于绝大部分的军士来说,只能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毕竟大部分的军士在部队都是干不到12年就会退伍。
能够由政府负责安置工作的军士,都是在部队服役满12年或者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
能够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士,基本都是在部队服役满14年及以上的军士。
能够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军士,在部队里面都是属于“兵王”,基本都是一级军士长,在部队被称为“熊猫兵”或者“国宝”,比将军还要稀少。
军官的安置方式和安置条件介绍。
1、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2、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3、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4、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军官,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军官退出现役的最低年限要求: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担任排级职务的,八年;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优先安置和应当给予编制保障情况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综合以上分析,《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出台,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更加体现军人的职业尊崇,让更多的退役军人有获得感和幸福感。相信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后安置的方式会越来越多元化,安置工作越来越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二十三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退伍军人安置法规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的重要军事行政法规。
1987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共19条。《条例》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且自建和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条例》还对安置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
《条例》部分内容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名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第608号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拓展资料: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参考资料:全国征兵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什么?
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该条例明确规定了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包括安置方式、待遇和就业帮扶等。安置方式主要有自主就业、安排工作和供养等,根据服役年限和退役原因享受不同的待遇。
政府还提供了各种就业帮扶措施,如培训和创业扶持,帮助退役士兵顺利融入社会,实现再就业。这些规定的制定为退役士兵的权益提供了保障,使他们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同时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通过这些政策,政府和社会共同为退役士兵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发展平台,为他们未来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总之,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我们相信通过这些规定,能够使更多的退役士兵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什么?
一、新条例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士兵。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退伍士兵原为部队士兵战士,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士兵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退伍军人安置新政策2024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如下:首先当地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就业指导、招聘会等方式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再就业。其次对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和部队应该给予一定数额的就业补偿金。当地政府还应该定期给退役士兵组织必备的技能和资质培训。且培训的相关费用也应该当地政府承担。最后退役士兵满足规定的要求的,可以由政府直接安排工作,包括服兵役时长长达12年的等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