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一级A)
国家规定排放污水的标准
法律主观:
国家污水排放三级标准是:化学需氧量(COD)小于120,生化需氧量(BOD5)小于60,悬浮物(SS)小于50,动植物油小于20,石油类小于1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小于5。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法律客观:
《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各类工业、城市、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水处理与排放的标准限值。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9461-2017《电镀行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21904-2008《印染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535-2009《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等。
2.城市污水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 505-2009《城市污水处理厂节能评价指南》、GB 18466-2005《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规范》等。
3.农业生产废水排放标准:GB/T 18717-2002《农业生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4.生活污水排放标准:GB 18920-2002《城镇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8920-2018《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处理工艺和要求,以及监测和评估要求等。各企业和单位需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废水处理和排放,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避免对环境和健康造成损害。
污水一级a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一级a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mg/l:
1、化学需氧量(CODcr)50
2、生化需氧量(BOD5)10
3、悬浮物(SS)10
4、动植物油1
5、石油类1
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
7、总氮(以N计)15
8、氨氮(以N计)5(8)
9、总磷(以 P 计)0.5 -1
10、色度(稀释倍数)30
11、pH 6-9
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 -10^4。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二、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1.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一级标准的B 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