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处分(教师犯错是行政处分还是行政处罚)
教师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处分
一般都是行政处分。
一、教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1)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
①警告。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
①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指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处罚形式。该项处罚的法定条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予以该项处罚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办处罚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该项处罚的条件。
②吊销办学许可证。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停止其办学权利的处罚。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形式。需要说明,在教育法中因违反教育法规范予以能力罚的对象不限于教育机构,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同样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③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指限制或剥夺违法教育机构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
证书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照《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的资格,只能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教育法中针对自然人的能力罪主要是对违反教育法的受教育者和特定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而采取的。针对的受教育者通常是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14岁以上的学生。对自然人的能力罚归纳有六种形式:
①取消考试资格。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禁止参加考试的制裁。
②取消考试成绩。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其考试成绩作废的制裁。
③停考或限考。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考试权利一至三年的处罚。
④取消录取资格。指对于违反教育法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的相对人,给予剥夺其录取权利的制裁。
以上四种能力罚属于对相对人受教育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有关处罚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处罚暂行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等教育法规、规章中予以规定。
(3)财产罚。指强迫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交纳一定金额的处罚。其特点在于通过对违法者财产的损害和剥夺,惩戒其违法行为。它是应用广泛的处罚形式,在教育行政处罚中占有重要地位。财产罚主要有两种形式:
①罚款。一般由行政法规定罚款的幅度和加重、减轻的限额,享有教育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幅度和程序,执行处罚。罚款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没收非法所得。指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教育法中没收非法所得主要运用于非法举办学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非法颁发各类证书等获得利益行为的处罚。
(4)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指对违反教育法有关规定的相对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剥夺的处罚。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其他各类权利得以存在的基础。人身罚是最严重的一种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教育法中的人身罚主要是行政拘留,它是指对违反有关教育法规范(主要对违反教育关系中的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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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处分
教师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处分?得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是行政处分,但是如果有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等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非常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非常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 对违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教师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处分
法律分析:一般都是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行政处分和解聘情形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教育教学任务未完成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构成犯罪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核工作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