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公益诉讼四个领域
法律分析: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对辖区内企业、个人违法向大气、水、土壤排污。非法采矿、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等违法行为,对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案件范围:生态环境主要包括人为因素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类型。资源保护主要靠扩破坏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林业资源、草原资源等类型。
2、食品药品安全
针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中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案件范围:主要指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食品包括视频、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保健食品等;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血清、疫苗等类型。
3、国有财产保护
对国有财产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如各级政府、民政、税务、国资委、农委等,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有财产流失的。
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类国有财产、费用类国有财产、罚没类国有财产、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等类型。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对辖区内企业和个人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农用地、对行政机关违法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者拒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法用地等行为,对国有土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案件范围: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土地、违法审批许可证等类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公益诉讼五大领域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一是污染环境类;二是破坏资源类;三是食品药品安全类;四是英烈权益保护类;五是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类,其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查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院公益诉讼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我国相关法律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检察院公益诉讼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名誉等领域的案件。
法律依据:《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新规》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
1、污染环境类;
2、破坏资源类;
3、食品药品安全类;
4、英烈权益保护类;
5、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类。
【法律依据】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公益诉讼的范围五大类
污染环境类;破坏资源类;食品药品安全类;英烈权益保护类;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类。
【法律分析】
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得到确认,必将为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机制开启闸门,结束长期以来公益诉讼实践先行的局面。并且,公益诉讼不是一种普通的诉讼制度类型,其诉讼机制的构建必须先明确、细化一些关键问题,比如案件受理范围必须在立法上得以明确,否则,公益诉讼在理论界依然会争论不休,司法实践会难以满足公益保护的需求,难以充分发挥该制度预期的效果。所以,公益诉讼范围的立法确认对于推进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作为审判者的人民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受理案件的权限范围;对于作为公益诉讼提起者的检察机关而言,受案范围则规定了司法机关公益诉讼起诉权的行使范围和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范围;对于公益诉讼的被告而言,受案范围则体现了国家司法权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约、监督的边界。所以,受案范围直接决定了公益诉讼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于完善公益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