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和分公司法律主体(总公司和分公司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
分公司是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吗
分公司不是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
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不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总公司的资产对分 公司的债务 承担法律责任 。
公司存续和在业的具体的区别如下:
1、营业状态不同:在业是指企业处于正常的营业状态之中,存续是指企业实体虽然存在,但已经不营业了。存续企业是在通过改制重组后,以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业;
2、生产状态不同:在业是指企业仍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存续状态下企业一般已经不生产了。也就是说一个是生产型的,一个是不生产的;
3、营业利润的存在不同。在业状态下的企业一般都会有营业利润,存续状态下则没有。
注册公司的条件如下:
1、注册一个公司至少需要由两个人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两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只保留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人这三个职位。
2、如果需要设立董事会及监事会,董事会人员不得小于三人,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综上所述,公司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也被称作开业、正常、登记。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由于公司与股东是分离的,所以股东的死亡、退出、破产原则上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公司可以独立存在,因此,公司被认为可以永久续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关系
法律主观:
分公司 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 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出现法律纠纷现以分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如分公司财产不足以负担 债务 ,则剩余由总公司承担。如果是 子公司 ,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债务由其财产承担。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 营业执照 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 诉讼 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 民事责任 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总公司和分公司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规定如下:
1、总公司责任:总公司作为分公司的母公司,会承担对分公司的监管、管理和指导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对分公司经营决策和行为负有监督和控制责任。
2、分公司责任: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拥有独立经营能力和责任,分公司要按照总公司的规定和要求经营,对行为和决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子公司是法律主体吗
法律分析:子公司既是法律主体,也是会计主体。
总公司是相对分公司来说,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总公司是法律主体,分公司不是;
子公司是相对母公司来说,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子公司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是否法律主体按照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判断,依据的是《公司法》;
是否会计主体按照是否进行独立核算进行判断,依据的是会计规则;
也就是说,总公司和子公司既是法律主体,也是会计主体;分公司不是法律主体,但有可能是会计主体,这决定于是否进行独立核算。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是法律主体吗
分公司不属于法律主体,因为其虽然独立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若是能够独立核算成本、费用,可以独立报税。子公司属于法律主体。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分支机构经营责任的承担,可表述如下:不论在诉讼中是以分支机构为单独被告,还是以法人为单独被告,还是以分支机构及法人为共同被告,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独立财产
支付,不足的部分再以法人财产支付。当然,也可以直接执行法人的财产。实际上,分支机构与法人财产都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的财产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故实际上分支机构的责任最终是由法人承担的。
分公司是法律主体吗
法律分析:分公司不属于法律主体,分公司不是企业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只是公司的分支机构,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仍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
4、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5、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债务的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此外,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6、关于分公司的其他规定。
《公司法》第211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总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而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总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3、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总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4、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
分公司只不过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所以其在很多的重大的决策方面,是需要由总公司参与决定的,如果是由于分公司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分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的,就应当由总公司继续清偿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那一部分。
分公司是法律主体吗
分公司不是法律主体。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一、分公司是法律主体吗?
分公司不是法律主体。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其登记不是依照设立公司的登记程序,因为它在总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开展业务,国家对其进行登记可以方便管理。
二、分公司注册流程该怎么走
分公司注册流程是:
1.完善资料:登陆工商局网站,填写公司相关资料,然后耐心等待审核。
2.工商核名:由工商局网站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会核发“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说”。
3.预约交件:在工商核名完成后,需要在工商局网上提交注册信息,并预约提交纸质材料时间,需要在规定时间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4.提交材料。
5.刻公章:领到营业执照后,就要到公安窗口备案然后找刻章公司刻公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必须有,合同章视公司情况而定。
6.办理执照:材料提交成功后,将由工商部门进行执照办理,印材料和公章到地税局或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7.银行开户:带上以上所有材料、公章和手续费到银行开对公账户,银行任选。
8.交三方协议,等待纳税:将从银行签署的文件交到地税局,国税局,次月准备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