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
物业公司与业委员会的关系
物业公司与业务委员会是契约关系。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7、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9、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10、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委会和物业的关系
一、业委会和物业的关系是什么
1、业委会和物业的关系是契约关系,业委会的成立方法如下:
(1)提出申请,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2)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物业的职责是什么
1、物业维修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对房屋维修技术的管理以及对房屋维修施工的管理;
2、物业设备的管理,需要管理的物业设备主要有给排水设备、燃气设备、供暖设备和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等;
3、物业环境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有义务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物业管理安全,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障业主和房屋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5、就公共市政设施的有关事务与政府和公共事业部门联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尽责任则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的关系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从法律上看是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关系,以及聘用与受聘的关系。
物业公司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业主委员会体现业主自治,二者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因此决定了两者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业主委员会是根据《管理规约》等约定授权,主要是代表业主们行驶权利,以及履行法定的义务。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努力工作或滥用职权、腐败、不作为的后果。业主委员会与本小区物业公司的关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但是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监督,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物业公司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受全体业主的委托为全体业主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资产和履行物业合同约定中的其他相关义务。当入住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后,可由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
这里还要提到的是居委会,它是在业主进行罢免业委会成员、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等实践中,都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就是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种关心,而居委会在业委会、业主、物业公司之间,并没有自己的权利,最多就是提出意见。这三者按照合同,各自做好自己的事情,对于自身的权利的,想放弃是可以的,但对于自身义务的,必须遵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是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如下:
1、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建立在物业服务合同之上的契约关系,双方为服务者和被服务者;
2、物业公司是由小区业主共同决定聘用的管理小区日常管理实务的公司,如小区的治安、环境卫生等,属于有偿服务;
3、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组成的管理组织,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应如何应对业主委员会,分析如下:
1、要配合而非阻挠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组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作为服务者,物业公司无权干涉、阻挠业主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当顺应政策环境,换个角度思考问题,配合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看做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实现更良好沟通的平台;
2、要从业主委员会筹备之初即入手:如果物业公司从一开始就积极配合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那么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双方相对也能保持良好的沟通交流,有利于物业公司顺利开展物业服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组织,筹备阶段会面临各种困难,尤其是经费的困难,物业公司如果此时能够伸出援手,必能赢的筹备组的好感,为今后的相互理解和配合打下良好的基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是什么关系?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业主委员会体现业主自治,物业管理企业体现专业化管理,二者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从法律关系来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关系,是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决定委托或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某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无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从经济关系来看,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享受到这些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方面的这种经济关系是通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确认和保证的。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向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负责,并在日常工作中接受他们的监督;同时,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按时缴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写明的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