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多长时间可以做伤残鉴定(受伤多长时间可以做伤残鉴定啊)
受伤以后多久可以做伤残鉴定
法律分析:
劳动者受伤以后,应该先做工伤鉴定,只有鉴定为伤残等级的,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在各自所承担的比例范围之内进行一定的赔偿,至于受伤之后多久可以做工伤鉴定要看是公司提交鉴定申请还是自己提交鉴定申请。劳动者受伤之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鉴定的,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伤鉴定程。
交通事故受伤后多长时间可以做伤残鉴定
一般情况下,在造成损害之后的3个月就可以申请进行伤残鉴定,但如果给伤者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的话,此时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可以适当的延长一些,所以还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伤残鉴定时间。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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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多久后可以做伤残鉴定
法律分析:至少要三个月的医疗期之后才能进行鉴定。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1-2个月:头皮裂伤、血肿;3个月:颅骨,颅底骨折,头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横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软组织挫伤,脑震荡,脏器挫伤保守治疗,烧伤(小面积、浅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6个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体骨折,脑挫裂伤,脏器破裂手术,烧伤(大面积、深度),眼科(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1年:气管外伤,股骨颈骨折,脑出血1.5年: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伤残鉴定一般在受伤后多久才能做
伤残鉴定一般在受伤后3个月才能做。
对于伤残鉴定具体什么时间可以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标准,要按具体的伤情,确定治疗终结的时间。司法实践当中,多数时候是在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情严重则可以在出院三个月后可以做伤残鉴定。
经过伤残鉴定可以对患者的伤情以及伤残程度进行确认,从而对一系列问题的处理有了法律依据。伤残鉴定一般建议在治疗终止以后进行伤残鉴定,也就是伤情再治疗也不会有明显的改观,已经基本上就保持现有的状态,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维修费: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6、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8、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9、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1、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伤残鉴定一般在受伤后多久才能做
伤残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在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时,应以临床治愈或者好转标准作为是否符合医疗终结的判断依据。
以下为几种常见损伤的临床治愈和/或好转标准。
1、体表损伤的治愈标准:创口愈合,缝线拆除,局部肿胀及皮下血肿消退,症状基本消失,无感染。
2、头颅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局部肿胀消退,伴随的皮肤损伤已经愈合,无感染;合并骨折的碎骨片去除或局部已经整复;出血吸收;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好转或消失,遗留后遗症的趋于稳定。
3、眼、耳、口腔损伤治愈好转标准:局部肿胀和出血消失,刺激症状好转或消失,视、听及其他相应功能得到有效恢复或趋于稳定。
4、骨折的治愈标准:骨折复位良好,骨折线消失,基本达到骨性愈合,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局部症状消失。骨折的好转标准:骨折线消失或者不再出现动态变化,功能部分恢复,症状和体征趋于稳定。
5、血、气胸及肺挫伤的治愈好转标准:局部出血消失,胸部症状好转或消失,X线或CT等检查显示胸腔无异常影像或趋于稳定。
6、腹腔、盆部器官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局部症状好转或消失,部分难以恢复的后遗症趋于稳定。
7、脊髓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相关肢体功能恢复或症状、体征趋于稳定。
8、肌腱损伤、周围神经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肢体功能恢复或症状、体征趋于稳定。
9、肢体离断的治愈好转标准:损伤痊愈,残肢功能趋于稳定。
应根据个案情况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的要求,自满足医疗终结起,直至作出终审判决之前,均可以进行致残程度等级的鉴定。对于个别难以达到医疗终结标准者,可视具体情况在伤情基本稳定时实施鉴定。
伤残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1、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2、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3、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4、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5、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6、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
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
凡是涉及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当事人申请、双方同意按现状鉴定情形的,均需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原则上由手术医院作出。
受伤出院后多长时间能做伤残鉴定
对于伤残鉴定具体什么时间可以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标准,要根据具体的伤情,确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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