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怎样避免法院执行(怎样避免法院执行名下的车)
怎样避免法院执行名下的车
法律分析: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局扣押车辆流程
人民法院执行局扣押车辆流程如下: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1)填写强制执行证;
(2)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
(3)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
(1)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
(2)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3)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4)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5)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何不让车子被法院执行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如果被执行人有车,法院在6个月内不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执行车辆处理方法
对于被执行人的车辆,处理的方式为: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
1、被强制执行的车辆会被拍卖和变卖。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目前法院对车辆的执行现状
目前,在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的案件中法院难以查询或者无法及时控制被执行人的车辆已经成为民事执行案件中的难点之一。尽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采取就地查封的措施。但是由于汽车流动性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查找汽车。在以往对被执行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时,法院往往只是单纯的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这种方式只能起到限制车辆所有人在车辆买卖时的过户登记的作用,而无法对车辆进行实际的控制。这样就会产生一些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措施置之不理的现象。由此这就会导致产生司法威慑力度不大,执行效果不佳,很难促动被执行人及时主动地履行义务的后果。由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出台的配套性文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赋予公安部门对被执行车辆的扣留权利,事实上也造成了单靠法院一家难以应对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情况。目前法院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查封的做法经常会出现无法查找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以致不能执行拍卖变现的情况。因此,在目前的状况下,为了取得更好的执行效果,必须联合其他职能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协助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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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法院保全车辆最新规定
法院保全车辆最新规定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车辆保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保全条件,并且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就要对车辆进行保全;
2、对车辆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3、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封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院执行查扣车辆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的,其车辆只能由其本人进行处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其车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财产有一辆车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被告财产有一辆车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就应该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冻结),包括被告的:银行账户冻结,判决书下达十日内原告与被告都没有提起上诉那被告人就要在判决书上的最后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如果逾期不赔或者是擅自转移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基金、股票所有登记在他名下或者是属于那一份夫妻共同财产)那时才可以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得到法院支持,即使已经转移出去的财产,也逃不出法院那一张令其转移作废的(公告)。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如何不让车子被法院执行?
避免法院执行名下的车如下:
1、假装自己要买车,很需要这个指标,如果亲戚辈分较大不好开口,那么最好找自己的父母出面协调。
2、告诉亲戚使用他人指标的风险,例如当你创业破产负债时,这辆车很可能会被拿去抵债。总之就把风险夸张化,让亲戚知道这种做法对自己的很不利的,这样就不会想写你名字了。
3、直接挑明了说,针对部分不太讲理的亲戚而言,有时候就需要强势一点,毕竟这次不讲清楚的话,下一次可能还会有更麻烦的事情。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