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不采纳录音证据(法官为什么不采纳录音)
录屏证据法院不认可真实性
录屏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录屏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录屏的生成时间、存储及保管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后,认定录屏具有真实性,不属于合成,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审查后,无法保证其真实性的,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电子数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法定的其他物品,这些法定物品应当视为原件,在人民法院认定其真实性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作为证据需要鉴定吗
对于录音需不需要进行鉴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规定录音等视听资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证据。如果其他手段都不能查证属实的话,那么鉴定仍然是最权威的办法。录音证据应当复核以下条件才能认定有效: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3、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可以通过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的方式对电话录音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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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为什么法官不采纳录音证据
法律主观:
录音若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则是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意见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派出所提供的录音在法院能成为证据吗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什么法院不采纳录音证据
法律分析: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其真实性很难确定。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只有一个证据且为录音证据,一般会认定为证据就不够充分,但录音仍是作为证据存在的。除非这个录音已经经过技术处理,不具有真实性,则不能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对他方提出的视听资料表示异议的,提出该视听资料证据的一方,应当对视听资料的来源、制作手段、制作技术、制作设备等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该视听资料的制作人到庭接受询问,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鉴定、现场提供专家意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勘验。有关费用,在刑事诉讼中,由国库列支,在民事诉讼中,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垫付,由败诉方承担。
为什么法院不采纳录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影响录音合法性的因素包括:
1、场合和手段。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其合法性比较突出,若是以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2、内容。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
3、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比如要真实、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补强证据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录音欲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录音证据的取得方式及其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具体来说必须符合两个要求:
一是不得(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
2、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即要求录音资料无疑点。所以在录音过程中应当明确谈话人的身份,切忌用日常称谓,如老王老李等;此外,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义务内容。这时候就需要问问自己想通过录音从对方处得到什么信息,如民间借贷让对方承认欠款的事实,已过诉讼时效的欠款让对方通过确认债权重新激活诉讼时效,这时候就必须完整反映对方承认欠款的事实、金额及承认还款的意思表示,关键信息要多次确认。
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录音中不要出现情绪过激表现,如威胁辱骂对方,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会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要保留好,不要复制后丢失或覆盖毁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为什么法院不采纳录音证据
法院不采纳录音证据具体如下: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其真实性很难确定。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只有一个证据且为录音证据,一般会认定为证据就不够充分,但录音仍是作为证据存在的。除非这个录音已经经过技术处理,不具有真实性,则不能作为证据。
影响录音合法性的因素包括:
1、场合和手段。在公共场所取得的私自录音,其合法性比较突出,若是以偷拍、偷录、给手机植病毒等秘密窃取方式取得或在别人私密的谈话空间中取得,不被采信为合法证据的可能性较大。
2、内容。如果谈话纯粹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而与案件无关,那么隐私权要被优先保护;如果偷录者本身也参与了对话,且话题与案件有关,录音被认定为证据的可能性就大。
3、要符合证据的一般要求。比如要真实、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等。
综上所述,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录音中不要出现情绪过激表现,如威胁辱骂对方,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对他方提出的视听资料表示异议的,提出该视听资料证据的一方,应当对视听资料的来源、制作手段、制作技术、制作设备等进行释明。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该视听资料的制作人到庭接受询问,也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鉴定、现场提供专家意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勘验。有关费用,在刑事诉讼中,由国库列支,在民事诉讼中,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垫付,由败诉方承担。
四种录音证据 法院不认可
法院不认可的四种录音证据如下:
1、在秘密场所录制并且涉及到他人隐私的商业秘密,因为这种录音证据是不合法的,很大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可;
2、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获得的录音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会认可采信;
3、经过剪辑或者篡改的录音很难保留完整性,这种录音法院不会采信;
4、向法院不能提供原始载体记录的。
法律证据主要是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意见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综上所述,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