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男女双方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离婚婚后钱财怎么分配
离婚时财产的分配是夫妻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通常来说,离婚后财产的分配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夫妻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首先,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在离婚后财产分配之前就应该将财产进行协商处理,而不是直接进行财产分配。而协议处理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对财产的数额进行约定;如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共同所有。夫妻共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有约定的部分可以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部分也是可以按照法律进行处理的。因此在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的法律规定也是有所不同的;但在判决时则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由于离婚时分割的都是共同财产,所以在计算补偿的数额时应尽量按共同财产的比例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应负担的义务多的或承担义务少的一方,应当适当补偿对方。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条规定并非是一概而论的,而是具有一定的特点的。比如婚前婚后均承担抚养子女等义务的一方可获得经济补偿:比如双方都有赡养父母等义务的一方可获得经济补偿;比如一方在怀孕时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所付出的努力可获得经济补偿;比如一方因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离婚时可获得经济补偿等。当然,也不能将此界定为只对一方经济付出较多义务而适用补偿条款。因此从法律效果来看应尽量适用补偿条款而不是单独适用补偿条款。
3、一方婚前或婚后所取得的财产,无论是否用于生活,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婚后未还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由债务人继续履行,也可以请求双方平均分配债务。有法定事由需要共同偿还的,另一方可以不同意偿还;一方偿还后有权向对方追偿。有法定或约定的由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后所负债务与婚后所得共同财产一并分割。这里的共同财产指共同生活中产生的个人合法收入及其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一方婚前的所得房产及收入系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前为夫妻一方的生活支付的必要费用等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除属于个人财产外大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或婚后为家庭购置财产并实际所负债务并由一方个人承担即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婚前或婚后一方对另一方有扶养义务而支付的抚养费以及赡养义务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前或婚后一方享有自主管理权的房屋等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是指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婚前或婚后取得的物品。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法律主观:
夫妻离婚财产的分配方式如下:
1、双方决定协议处理的,由夫妻双方协商分配方式和具体数额等;
2、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
法律主观:
夫妻离婚后财产可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共同财产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分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之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法律主观:
婚前一方所得的财产,除非夫妻间另外有约定的,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获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当事人协商分割。若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原则上法院会均等分割,但若一方生活困难等情况,法院可以会照顾生活困难一方,予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我国法律在离婚方面规定了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登记离婚是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行政程序。,《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就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出判决或调解书的形式离婚。,双方离婚后,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又要求进行财产分割,这类案件属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问题因分割财产的原因不同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财产会平分。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财产分割事宜:按照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给予经济补偿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客观: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将于2024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配
法律主观:
如果一方提出 离婚财产分割 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法律客观:
一、离婚财产分割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三,离婚夫妻房屋分割问题(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四)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六)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第三,已购公房的分割。单位职工购买本单位的公房,根据情况可分为购得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两种情况。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取得全部产权的,根据财产取得的时间列为个人财产或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购得房改房的职工,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而售房单位仍享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房屋称为“限制产权房屋”。对于职工购买的限制产权房屋,一般在离婚分割房屋财产时,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给予对方一半房屋价值的补偿。第四、父母在子女购房中有出资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以及父母有无赠与的明确表示等具体情况按以下原则认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屋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种情况下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第五,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由于购买房屋的房屋款是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在尚未还清银行按揭贷款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人,银行作为借款人对房屋同时享有抵押权。根据购买房屋与申请贷款的时间以及贷款购得房屋的还款情况,对于夫妻离婚时存在按揭贷款的房屋一般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一方婚前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婚后用于还贷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房屋所有一方对另一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的贷款进行补偿。(2)婚后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对房屋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房屋首付款及已还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按揭,但所付的金额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按揭款的这部分财产被视为按份共有,房产归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据所付按揭款的比例来获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还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很难取得证据证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基本上会被视为按揭款部分为双方共同承担。再有一种处理方式就是采用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首先,夫妻财产分为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离婚后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举证责任:
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无法举证,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1)工资、资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27、29条(二)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洗漱用品、化妆品、装饰物、衣物等价值不大的物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为个人财产;
④离婚后又复婚,离婚分得财产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30、31、78条
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三)房子如何分配?
1.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的,协商分配,无法协商的,由法院判决: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经济适用房:
一方婚前取得购房资格,并在婚前购置房屋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在婚前取得购房资格,但在婚后购房,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另一方确有出资,并主张返还出资及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予以支持。
双方婚后取得购房资格,共同出资购买的,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10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7、78条
3.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分配,无法协商的,法院无法直接判决归属,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权归属。待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另行起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
4.贷款的房屋:
(1)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贷款方式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动产归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
(2)婚前一方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方或双方支付首付款,并贷款,不动产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名下的,如何分割?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系出资一方明确对登记一方的赠与。分割时考虑双方贡献大小、家庭付出、抚养子女等因素,平衡考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1063条
(3)婚后签订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如何分割?
婚后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归属哪一方及对应折价款补偿,需考量不动产出资贡献大小、权属、价格、银行贷款及还款、居住情况等,体现公平原则。
(4)婚后以一方婚前财产全额购买的自住房屋如何分配?
购买房产的钱款全部来源于婚前财产,如资金全部来源于个人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婚后购买的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该房产是用于自住并非投资,产生的增值部分仍属于个人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
(5)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父母无特别声明的,该出资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父母无特别声明的,该出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比例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及还贷情况因素确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6)父母为子女全部出资购房,如何分割?
婚后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原则处理。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约定优先,若无约定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离婚后还在一起生活财产怎么分配
离婚后还在一起生活财产分配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离婚共同财产如下: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如下:
1、男女双方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的,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分割财产;
3、若是对方出轨属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财产的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即财物可以分割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的财产;
(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后过错方分财产的方式:
1、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原则上平分,一方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2、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3、具体财产分配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财产分配上是一般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5、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可主张多分配财产和损害赔偿,并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财产怎么分配
一、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1、离婚财产分配如下:
(1)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权
离婚抚养权的判定如下: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
2、已满两周岁的,且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已满八周岁的,在决定抚养权的归属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离婚后房子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房产分配如下:
1、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不参与分割。
2、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并且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任何一方都是不能擅自进行处理的。而要是夫妻离婚的话,则需要对共同的房产做出分割。此时,由于房产的特殊性质,只能由其中一方获得房产的所有权,然后对另一方折价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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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6个技巧!
夫妻离婚时,可能会发现法律上对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则十分复杂,到底什么能分?什么不能分?其实,大部分的财产归属都可通过一些技巧来判断。对于老百姓而言,不可能事事问律师,跟大家分享6个办法。
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这是判断财产归属的重要通用规则,需要注意这3点:
婚前以结婚证的时间为准
财产在一方名下
对方没有出资
如果对方出资,就不容易判断了。有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赠与,或者合伙投资,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2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以彩礼为例,这是对女方的赠与,是女方个人财产。但是,若结婚登记后才收到,存放在银行里。离婚时,男方主张这些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就要证明是彩礼。若证明不了,法院就会按共同财产分割。
3婚后接受的赠与和继承为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双方可能会得到父母的资助,也可能会继承父母的财产。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财产,会被推定为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在赠与协议、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一般需要去公证处公证。
4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
在离婚时,有些人连当初送的手机、戒指都想要回去,算得非常彻底。那么,这类财产能分割吗?
这就要借助“个人专用生活用品”的概念,指长期由一方使用,或者根据物品的属性只能由一方使用。比如,女性专用的衣服、化妆品、男士手表、长期使用的手机等。
当然这里也有争议,如果财产数额过大,比如首饰金器、奢侈包包等,法院会认为不宜归纳为个人生活用品,应予分割。
5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归个人所有
医疗费比较好理解,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实际上只指工伤赔偿、伤残赔偿金、商业保险给付等。由于这些费用均是对个人身体受伤的赔偿,具有个人的人身属性,属于个人财产。
6婚前财产在婚后收益原则上共同所有
比如一方在婚前对公司投入资金,成为公司股东,婚后依旧参与公司经营,会被认定为婚后生产经营。那么婚后经营所得就是共同财产。也会导致不少婚姻问题,需要大家重视:
婚前投资的公司,是否要避免参与经营,是否要签署婚前协议。尤其投资者对公司将来抱有风投、上市期待,婚前协议必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