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是什么(担保物权消灭是什么意思)
导致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指物权因法律行为或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不复存在。它可以分为物权的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指物权客体灭失,不可能于该物之上再存在一个物权。相对消灭指物权移转,一主体物权消灭,另一主体则对该物享有物权。
一、物权消灭,根据其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指因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消灭物权的情形。其方式包括抛弃、合同和撤销权之行使。其中,抛弃主要指为消灭物权所为之单独行为。在这些情形中,物权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进行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并办理涂销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其主要方式包括:一是标的物消灭,此时应依社会观念判断标的物是否消灭。二是因法定期间之完成而消灭,如抵押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三是混同,即同一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归属一人。但如物权之存续于所有人或所有人以外的物权人本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物权并不因此而消灭。一般情况下,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致使物权消灭时,无须进行登记。
二、物权消灭的原因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混同。物权消灭原因的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这时的混同虽然表现为权利的混同,但实际上却是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物权混同时,对混同的效力有不同的主张:两物权混同时,其中一物权被他物权吸收而消灭;由于同一物上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同时存在,或定限物权与以其为标的其他定限物权同时存在,并无不可,且其在不动产登记上有一定效力,因此,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两物权混同时,原则上其中一物权消灭,但该物权对本人或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
(2)抛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将其物权移转于他人而使其物权归于消灭。抛弃是单独行为。抛弃物权,应有意思表示。
(3)标的物灭失,是物权消灭的当然原因。
(4)因法定原因而消灭。例如,采矿权因法定原因而被撤销。
(5)法定期间之经过
(6)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而使原物权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所有权的,不仅原所有权消灭,而且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其他物权也消灭。因时效完成而取得其他物权的,原存在于该标的物上的不能相容的同种物权也消灭。
(7)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以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因此,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消灭。应注意,最高额抵押权在其存续期限未届满前,并不因其所担保的债权额为零而消灭。
哪些情况会导致担保物权消灭
法律主观:
一、哪些情况担保物权消灭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债权消灭 ;
(二)担保物权实现 ;
(三)债权人 放弃担保物权 ;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未进行登记担保物权是否生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应当办理登记, 担保合同 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 、以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财产抵押的。
2 、以记名股票和 知识产权 质押的。前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但建议您最好办理登记,因为这些未经登记的 抵押合同 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例如债务人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的电脑,在抵押后转让给其他人的,如果办理过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 法院 依法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没有办理过登记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则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一 )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 二 )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 镇 )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 三 )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 四 )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 五 )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六 ) 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 、担保 物权 登记的办理单位
按照担保物的不同,办理登记的部门不同。办理 抵押 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一 )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 土地使用权 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
( 二 )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 镇 )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
( 三 )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
( 四 )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
( 五 )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六 ) 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 质押 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 一 )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 二 )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 商标 专用权, 专利权 、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在什么情况下消灭
法律分析:在下列情形,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5)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个人的,担保物权消灭;(6)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