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畏罪自杀是否还要判决呢
一个人杀人后,畏罪自杀,结果成了植物人,请问公安机关还会批捕、法院还会对他提起公诉以及判刑吗?
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成为植物人的,不影响对其所犯之罪的定罪量刑,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成为植物人的,应当认定为患有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畏罪自杀会有案底吗
法律主观:
对于畏罪自杀的杀人犯不需要进行判决。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故意杀人的量刑标准是:一般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杀人犯畏罪自杀了,法律找谁担责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杀人后当事人自杀的,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被害人家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被害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假如一个人犯了死罪,畏罪自杀时成了植物人,那她还要枪毙吗?
看她变成植物人在法院判决前还是判决后了,在法院判决后的话,杀人犯只要有病,就要保外就医的,成为植物人也是这样理解。一直不醒,一直以保外就医的名义在医院里,但会受公安机关的监视,什么时候醒来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法院的判决。即使30年后法律变了,但应该以既有法院判决为准,还是要枪毙。如果是在法院判决以前就变成植物人的话,虽然也会被公安机关监视,但只要超过20年的诉讼期,她就没事了。
杀人犯,如果杀了人,自己自杀后,家人是否陪尝死者的亲戚?
杀人后当事人自杀的,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被害人家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被害人利益。佛教常讲五戒十善,五戒之一即不杀生。佛教认为,自杀与杀他是同样的罪,因此反对自杀。凡夫学佛之后,懂得五戒,明白不杀生的道理,自然不会自杀。近几十年,中外明星、名人自杀案例层出不穷,如翁美玲、张国荣、陈宝莲、张紫妍都选择自杀,假如他们生前都有机会学佛,都懂佛法,人生轨迹会否改变?
张国荣自杀了,无数人为之扼腕叹息,生命如此无法承受之轻,实在令人深思。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说:人是“向死的存在”。在人的一生中,经常会有脆弱的时期;在意识活动中,偶尔会有不想活下去的念头。但是,自杀的念头要是成为行动时,人生的悲剧便产生了。
众生对于死亡的恐惧是个普遍的现象,其原因可有以下几点:
一、源自对死亡的无知与无奈。
我们不知道什么是死亡,当死亡来临时又特别无奈于自己的死亡。所以自杀者真正的痛苦是自杀者死亡过程中的痛苦——一种对生命生存的欲望与死亡抗争的痛苦。
二﹑对死后生命是否延续的疑虑。如果对未来生命有一种期许与信心,便能坦然地面对死亡。
三﹑对现世一切存有的执著
包括“我”与“我所”,佛教强调人在死亡的八小时之内不准移动尸体,人的心识离开肉体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心识对身体有强烈的执著,如果这时候移动身体,容易生起嗔恨心,进而影响到未来的生命形态。同时主张亲属不得出现哭声,因为临终者会听到哭声而增加对现实的贪恋,这和中国人哭丧的习俗不同,有些人还无法接受,认为与孝道相违背。
四、受到传统文化与社会民俗对死亡负面印象的熏染与误导。中国传统认为人死为鬼,听起来就非常可怕。
在不杀生戒中,自杀与杀他是同样的罪。佛教反对自杀的理由,是基于“贪、嗔、痴”三毒。
第一、自杀涉及到自我与贪,自杀的动机即使与宗教有关。
如厌离身体、急于升天,或厌世间苦而兴起对离苦乐境的不当贪求,所以“有贪欲之咎”。有“贪”也就意味着无法解脱。从佛教的自觉觉他的精神来说,在救渡众生过程中,与其选择自杀,不如布施一切并努力为众生服务,这样才能转化贪心。
第二,与“嗔”有关。
自杀中如果夹杂了自暴自弃的动机,这是一种对于自然生命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的行为也违背了不杀生戒。所以,在佛教中自杀犯“波罗夷罪”,这种罪是最重的一种罪,属于断头罪,不通忏悔,即无法通过忏悔消除罪业。
第三,就是“苦”与“痴”。
自杀源于痛苦,而痛苦就来自于无明。不明白生命的起源,不明白自杀的痛苦,这些都是愚痴的表现。我们知道,佛法所讲的苦不是单指悲伤中的苦痛,而是指一种现实的逼迫。所以苦是一种现实,不是一种答案。我们生命所追求的都是苦,因为当追求到的时候答案又变成了现实。所以,选择自杀就是因为还不了解世间苦的现实。
第四,自杀是障道的因缘。
身体虽然是“臭皮囊”,但是却有“借假修真”的作用,是修道的增上缘。如果采取了自杀行为,自然无法成就道业。
第五,“罪性虽空,缘起是实”。
罪从本性来说是空的,但它有因有缘,符合缘起法。因缘之中就存在因果的报应,所以“罪性虽空”的空不是指没有业力,也不是指没有罪,更不是指没有这个现实,而是说在罪和现实之中没有不变的本性,它是一个无常法。
因此,对于自杀的问题,我们虽然知道其“罪性虽空”,但也要知道“缘起是实”。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好好地面对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