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号权如何认定(侵犯商号权法律规定)
简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
【答案】:商号权和商标权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商号权是商号使用人将其商号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用权。商号作为生产经营厂商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的原因是:(1)采取分别立法、分别注册、分别管理的方式。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商号主要规定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两者是并行的制度,对商标的保护不涉及商号,对商号的保护也不涉及商标。(2)商标和商号法律保护的不平等,《商标法》是法律,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是行政法规。而且商号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目前所发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其他企业的商标作为商号使用。二是将其他企业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就第一种形式的冲突,《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有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对第二种严重侵犯企业商号权的保护,法律规定仍是空白。所以应明确商号权的性质,建立统一管理、统一保护体制。建立驰名商号评定制度,进行完全保护,禁止将登记在先的驰名商号注册为商标。在商号立法中,要明确将他人在先的商标作为商号登记的禁止要件,区分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分别给予完全保护和一般保护。对于驰名商标,应赋予完全保护,对一般商标给予一般保护,从而可以减少费用,节省资源,提高效率。
商号权被侵犯怎么办
法律分析:商号权被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企业名称(商号)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国内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和外国企业依据国际条约在我国境内享有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商号权法律上有那些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包括: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刑法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商号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无法达成和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于侵犯商号权的行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答案】:A
本题考查的是侵犯商号权的行为。商号权人具有对商号的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侵犯商号权是指未经商号权人许可,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商号权及其法律保护
商号是一个商事主体与同类商事主体相区别的标志,还代表着商事主体在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权利,是商事主体在市场中信誉的载体,是商事主体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各国法律都要对其加以特别调整,把它作为一种权利加以保护,这就是商号权。商号权,包括商号的使用权和商号的专用权。商号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使用经登记的商号,他人负有不得妨害的义务。商号专用权是指权利人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权利,其实质就是商事主体对其商号的独占权、垄断权。一、商号权的性质商号经登记后便产生商号的专用权。学理上一般认为,商号权属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但这种权利到底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则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商号权一方面具有姓名权的排他效力;另一方面又具有财产权的可转让性。所以既不能单纯的将其划人人格权的范畴,也不能单纯的将其划入财产权的范畴。首先,商号权是法律赋予商事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它是商主体具有独立人格必需的权利。可以说,商号权是商主体存在的基础,没有商号使用权及专有权,商主体将不可能从事营业活动。因此,商号权与自然人的姓名权有着相同的性质,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其次,商号权与自然人的姓名权有着显著的区别。自然人的性质决定了自然人姓名权专属于自然人所有,不能转让,不能继承。商号权则不同,它跟商业信誉紧密结合在一起,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一定的商号是一定商业信誉的象征。商业信誉乃商号的声誉,是商号权实质之所在。商号权也就成为财产利益的表现形式。可以被转让或继承。从这种意义上说,商号权又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因此认为商号权同时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在国际上,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都将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而知识产权在通说上认为其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质。二、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商号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由此所导致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为了调整这些法律关系,充分保护公司名称权及其相关的财产权利,现今世界各国都对商号权加以法律保护。在具体的保护过程中,各国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形式。一般来说,世界各国对企业名称进行法律保护存在着不同立法模式:在民商法中加以规定;以特别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在知识产权法中加以规定;在竞争法中加以规定。在上述立法形式中,大多数国家并不固守单一的立法形式,,往往运用综合性的立法模式,从多角度、多层次进行系统调节,以便相互配合和补充,发挥立法的整体效应。我国目前采用综合方式对商号权进行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公司法》对企业名称作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二款规定:“法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在人身权一章确认商事主体拥有商号权,对其侵犯构成侵权行为。我国也制定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商号的登记和保护制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也有原则性的规定。在国际保护方面,我国已加入《巴黎公约》,作为成员国,我国有义务保护国内、国外的公司名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条将厂商名称与专利、商标等并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依此规定,商事名称可作为商标使用,并通过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从而能够实现对同一标示多层次,多角度的保护。对侵犯商号权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制裁措施,要求其承担不同的责任。(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2)行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侵犯商号权的行为施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吊销执照等行政制裁措施。另外对情节严重者,还可以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侵犯商号权的的商事企业的商品可以禁止出口、扪押或查封。
责任编辑: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