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侵犯身体健康的行为有哪些
身体健康侵权行为有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产品侵权、高度危险损害等,侵犯身体健康权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
1、暴力行为
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2、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是指枪支、警棍、警绳、手铐等。
3、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这是国家赔偿法的概括式规定,是指国家赔偿法第3条列举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有多种方式常见的有哪几种
法律主观:
一、侵害身体权有哪些行为
(一)对尸体的损害。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如毛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为达到一定的样本量,这种组织或器官的留取往往是数百例。这些行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所以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又如,利用死刑犯的器官,给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而有些地方却没切实争求犯人家属的意见。无疑这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
(二)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
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所以,任何人(包括医务工作者)未得到公民允许,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身体权的侵害。
(三)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
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为其行为对身体全构成侵害。身体权随同健康权紧密联系,但内容却非同一。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而健康权所保护的,是各个器官和整个身体功能健全。
(四)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
外科医生的工作,是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患者的生命和健康。绝大多数医生行医目的是崇高而正义的,但也有例外。惟若医师因不合于手术之方法或治疗之目的及施行过度,致侵害患者之身体者,乃属身体之侵害,而为损害赔偿之原因。
二、侵害公民健康权、身体权需负什么责任
对已经支付的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有关费用的计算不宜过于苛严而使受害人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应当考虑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这一客观情况。
对未来将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等费用的赔偿
有些受害人需要继续治疗和康复(如功能训练、整容),有的还由于失去自理能力而需要专业人员或者家人的护理,有的需要更换假肢、轮椅等器械。对于受害人将来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费用,可以判决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判决相对确定的赔偿标准。在作出这样的判决时,宜考虑有关专家的鉴定意见。假肢、轮椅等,应当不低于在购买时的中档质量和技术水平。
狭义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三、侵害身体权有什么法律责任
在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中,较难处理的是损害赔偿的责任确定问题。对于侵害身体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责任。对于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有三种情形:
(一)对于侵害身体权,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的,也就是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的财产应当给予赔偿。
(二)对于没有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但是造成了精神损害的,例如采取侮辱、殴打、非法搜查等手段侵害他人身体,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对于既造成了财产损失,又造成了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损害。
侵害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应当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
1、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是严重的侵犯公民健康权的违法行为。
2、侵犯健康权的行为包括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二、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赔偿
侵权行为或侵权事故致人伤亡,不仅会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会给直接与间接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即因侵权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而致其心理上的损害,包括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因丧失肢体,影响生活的痛苦,因容貌毁损致使婚姻、就业困难而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或致其失业、废业或不得不转业的痛苦,因后遗症对将来生活产生的精神痛苦,或因上述状况而致婚姻破裂而产生的感情上的痛苦、失望、不满、怨恨等精神上的痛苦,致人死亡的近亲属因失去亲人而导致的悲痛等。这种损害是非财产损害的一部分,与财产损失无直接关系。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侵权人侵害其生命权、健康权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或肉体上的损害,包括受害人的肉体痛苦、精神折磨、丧失生活享受、生命缩短、丧失亲人的痛苦等。
三、未成年人可以作为侵害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主体吗
成年人作为 精神损害赔偿 的权利主体比较好理解,未成年人在受到严重伤害,特别是肢体伤残、容貌毁损或丧失某种生理机能时,虽其意识能力低下,暂时无精神痛苦的感受,但随着其年龄的增长,因伤害所致的精神损害必然发生。如某医院在为一名六岁女童割阑尾时,误将其子宫切除。该女童当时并未表现出多么严重的精神痛苦,但随着其长大成年,这一伤害的后果将会对其恋爱、婚姻产生巨大影响,因此给其带来的精神痛苦也将是巨大的,甚至是终生无法摆脱的。因此,未成年人在其身体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时,虽然该伤害当时并未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损害将必然发生。因此,未成年人亦应作为精神 损害赔偿 的权利主体。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犯生命权的表现有什么
侵犯生命权的表现如下:
1、犯罪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猥亵、拘禁等等;
2、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的侵犯方式:殴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身体等等;
3、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乘坐公交车在车上受伤、做电梯被困等等。
构成侵害生命权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
2、存在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
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
4、存在侵害生命权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都可以构成。
侵害生命权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侵犯生命权造成的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应由侵权者进行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侵犯生命权可能会给受害人的心理和情感上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如对其造成心理痛苦、悲伤、恐惧等情绪。因此,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由于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被扶养人生活费用补偿:侵犯生命权可能导致受害人不能正常生活,这时候受害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需要扶养的人员有权向侵权者提出补偿申请,索要生活费用的补偿;
4、死亡的赔偿:如果因为侵犯生命权导致受害人死亡,那么受害人的家属可以向侵权者要求丧葬费用、抚恤金以及其他相关损失的赔偿。
综上所述,生命权与人格尊严一样属于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当我们的生命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自己,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有多种方式常见的有哪几种
侵害身体权行为,是指以身体权为侵害客体的侵权行为,包括损伤身体内部或外部组织的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7种方式: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无权搜查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律程序,擅自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这种行为破坏了公民身体的形式完整。非法搜查的主体,可能是公检法机关,也可能是其他机关或个人。如,超市工作人员因怀疑顾客偷窃商品而擅自对其身体进行搜查。
2.非法侵扰公民身体
又称为侮辱行为,即以某种方式对他人身体进行非法干扰,是对他人身体安全以及支配权利的侵害。这种行为往往有威胁、恐吓的内容,但并未对身体造成实际伤害。
3.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
一般是指针对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而实施的侵害,如头发、眉毛、指甲等。此外,对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进行破坏,尚未造成严重痛楚、不破坏身体健康,也被视为对身体权的侵害,如强行抽取他人适量的血液等。
4.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殴打是侵害身体权最重要的行为之一。殴打在民法上可能构成对身体权、健康权的侵害,殴打本身就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如果造成了轻微伤,则构成侵害健康权。
5.因违反义务不作为的侵害身体
如道路管理人怠于修缮而使人负伤,医师实施手术后未及时除去绷带而使伤口化脓等,均属因违反义务不作为的侵害身体行为。同样,这类行为也可以侵害身体权和健康权,区别在于: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为侵害身体权;造成伤害后果的,为侵害健康权。
6.不适当的外科手术
当医生因不合于手术的方法或治疗目的以及施行过度手术,导致侵害患者身体,构成侵害身体权。这种侵害身体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方面应是过失。如果借用手术机会故意进行伤害,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7.损害遗体
自然人死亡后,虽然民事权利丧失,但其所遗尸体仍应依法予以保护,损害尸体的行为也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侵害遗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故意损害遗体、非法利用遗体以及其他类似行为。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表现
生命权和健康权有很多层面,公民生命健康权,有很多内容,既包括生理上的健康,也应该包括心理上的健康吧。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也很多侵犯方式,有犯罪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猥亵、拘禁、。等等;
还有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的侵犯方式:殴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身体。等等;还有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乘坐公交车在车上受伤、做电梯被困。等等。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把侵犯人身权利作为违法细则的独立部分,与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财产权利等相区分。
有些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调解解决的,比如因纠纷引起轻伤伤害案件,就可以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免予起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条也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可以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不予处罚。至于民事侵权,是不可以接受刑事处罚的,但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有赔偿的义务。
比如你走路时,不小心把别人撞倒,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你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但需要赔偿,刑法中还规定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情形,你客观上侵犯了别人的生命健康权,但不用负刑事责任,
再比如交通事故中,你是汽车,对方是摩托车,对方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你没事他死了,也不需要你负刑事责任,甚至不需要对你做任何处罚,但法院仍然需要你支付一定道义上的赔偿。
所以要看具体情况而言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