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判断标准是怎样的(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整理了关于一罪与数罪应如何认定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区分一罪与数罪。
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
一罪与数罪,是针对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而言。具体地说,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一罪与数罪形态,在刑法理论上亦称为罪数形态。研究罪数形态的理论,则被称为罪数形态论。其基本任务在于,从罪数之单复的角度描述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形态特征,阐明各种罪数形态的构成要件,揭示有关罪数形态的本质属性,剖析不同罪数形态的共同特征并科学界定其区别界限,进而确定对各种罪数形态应适用的处理原则。
二、罪数判断标准
国外刑法学中,历来存在着许多有关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因果关系标准说等。所有这些判断罪数的观点,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缺陷,即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者某一方面为标准区分罪数,故其实际均未超出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的局限性。运用这些以偏概全的标准,都无法对罪数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我国刑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在全面剖析国外学者关于罪数标准学说的优劣利弊,吸收某些学说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普遍公认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现象的自身规律为出发点。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为犯罪形态论的深入研究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所以,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罪数判断标准无疑是科学而合理的。
罪数是什么意思啊
就是判断你的行为可以判几个罪。
比如你用炸药炸死了李四同学,那你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那最后能定你几个罪呢?一个,因为你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从故意杀人和爆炸罪中选一个重的。
比如你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又把她强奸了,那你能定几个罪呢?一个,只定拐卖妇女罪,因为这是法律的拟制规定。
比如你抢了一辆车,然后把车卖了,既构成枪劫又构成销脏,你能判几个罪呢?一个,因为认为销脏在你抢劫后是必然的,而且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如果你拐卖女女的过程中没有强奸她,而是强制偎亵了她,你判几个罪呢?拐卖妇女、强制偎亵,数罪并罚,法律拟制只规定拐卖包容强奸,没有规定包容偎亵。
如果你卖毒品,对方没钱,用私藏的一把枪交换,你判几个罪呢?贩卖毒品与买卖枪支,数罪并罚,因为你实施了两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
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首先依刑法的特殊规定,即法定标准。刑法规定数行为为一罪的按一罪,规定按数罪的依照规定;通常采用犯罪构成说为区分标准;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按实质的一罪论处;结合犯、惯犯按法定的一罪论处;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按处断的一罪论处。
数罪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个数是两罪以上(包括两罪)的犯罪。区分一罪与数罪就是区分罪数。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准确定罪的含义,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这三者又是密切联系的。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定罪就不准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就会影响罪名的确定。例如,行为人以抢劫的故意,持刀杀死被害人后,立即取走其财物。如果认定为一罪,就是抢劫罪;如果认定为数罪,就可能是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
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刑罚以犯罪为前提,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故对一罪只能一罚,对数罪应当并罚。将一罪定为数罪,常常会导致无根据的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数罪定为一罪时往往会导致无根据的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正确区分罪数,才能为适当量刑提供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区分罪数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主观: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 犯罪构成 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涉及对犯罪构成本身以及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例如, 抢劫 是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 抢劫罪 的犯罪构成。不能认为其中的暴力行为另符合 故意伤害罪 或者 故意杀人罪 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 结果加重犯 的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包含了以暴力方法致人伤亡。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注意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又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区分一罪与数罪。 在认定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时,还要注意 刑法 的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 盗窃 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 盗窃罪 论处,因此,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与 信用卡诈骗罪 。再如,刑法第198条规定,行为人以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依照 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理,故不能将这种行为从一重罪处罚。再如,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犯 受贿罪 与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区分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1)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几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几次实施的相同财产犯罪等,可以进行一次评价,即累计犯罪数额作为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含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如一次盗窃犯罪与一次诈骗犯罪,不能累计其犯罪数额作一罪处理。(2)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强奸犯在强奸过程中所实施的猥亵行为,可以评价在 强奸罪 中,一般不必另认定为强制 猥亵妇女罪 。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例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然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仅评价为 故意杀人 或者故意伤害罪,就不能包含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评价,反之,仅评价为保险诈骗,就不能包含对杀人、伤害行为的评价,故应认定为数罪。(3)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的,由于实质上只侵犯了一个财产权,故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数罪(还要联系其他情况考虑)。(4)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可能成立数罪。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是容易认定的。所谓单纯的一罪,是指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侵犯一种社会关系的犯罪。如行为人以一个杀人故意,开枪将一个人杀死,就是单纯的一罪。典型的数罪,是指行为人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侵犯数种社会关系,而且数个行为之间没有牵连、连续等关系的数个犯罪。如行为人第一次实施了盗窃行为,第二次实施了强奸行为,没有疑问成立数罪。难以区分的是一些介于一罪与数罪之间的情况,其中主要是一些貌似数罪而实为一罪(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下面只讨论这类现象,刑法理论通常将其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
法律客观:
《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如下:
1、独立性:如果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或地点犯了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数罪。每个犯罪行为都有自己独立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2、时间和地点:如果一个人在同一时间或地点内犯了多个相似或相关的犯罪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一罪。这些犯罪行为被视为一个连续的行为或事件。
一罪与数罪的定义:
1、一罪与数罪,是针对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而言。具体地说,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则为数罪;
2、一罪与数罪形态,在刑法理论上亦称为罪数形态。研究罪数形态的理论,则被称为罪数形态论。其基本任务在于,从罪数之单复的角度描述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形态特征,阐明各种罪数形态的构成要件,揭示有关罪数形态的本质属性,剖析不同罪数形态的共同特征并科学界定其区别界限,进而确定对各种罪数形态应适用的处理原则。
罪数判断标准:
1、独立性: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如果它们在时间、地点或对象上具有明显的独立性,通常会被视为不同的罪行。这意味着每个行为都有自己的独立事实和证据支持;
2、单位犯罪原则:根据单位犯罪原则,如果多个犯罪行为构成了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那么它们可能被视为一罪。这意味着这些行为被视为一个连续的、统一的犯罪行为,而不是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3、分别惩罚原则:根据分别惩罚原则,如果每个犯罪行为都有独立的刑事责任,且法律规定可对每个行为分别处罚,那么它们可能被视为数罪。
综上所述,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现象的自身规律为出发点。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为犯罪形态论的深入研究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所以,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罪数判断标准无疑是科学而合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