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由谁签发(软件著作权多久下证书)
委托开发软件的版权归谁所有
法律主观: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 著作权 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法律客观:
《 著作权法 》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那么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谁?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谁
在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一般属于软件开发者享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但是,软件条例还规定几种特殊情况的著作权归属:
(一)合作开发软件。
合作开发软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未签定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二)委托开发软件。
委托开发软件是指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三)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软件。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四)职务开发软件。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此外,通过受让、继承或者承受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
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谁2018
法律主观: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 著作权 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决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著作权法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诉讼 、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归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软件著作权归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计算机软件登记、作品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与备案、质押合同登记等版权公共服务领域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著作权法律宣传与咨询、版权鉴定、版权认证、第三方调查取证、作品保管、版权纠纷调解等版权社会服务领域和国家版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方面履行职责及提供专业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软件著作权的认定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的认定方式:
1、无特殊情况的,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2、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约定;
3、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书面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全称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某款软件或多款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其软件产品享有各项著作权专有权利,就其权利性质而言,软件著作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通常语境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又被简称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著或者软著。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一般作品著作权有许多不同,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人被称为作者,一般是自然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称为开发者,一般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著作权的归属、转让等有不同于普通作品的特殊规定。
软件著作权的认定标准:
1、原创软件的注册是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
2、二次开发软件登记,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新软件;
3、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应当在合作开发者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
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通常包含下列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 、发行、出租、修改、翻译、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对软件文档所用的自然语言的语种间的翻译,即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
4、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5、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任何其他人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行使了这些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将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存在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两种。原始主体是开发者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后,自然取得的软件著作权;继受主体是通过继承、转让、赠与等方式获得的软件著作权。一、原始主体:
根据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开发情形不同,原始主体不同:
1、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2、开发软件的合作者。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3、受托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国家项目软件。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职务软件。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职务软件的主体是相关法人或组织。二、软件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继受主体是以他人既存软件著作权为基础,通过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的软件著作权,且只能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而不能取得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
1、软件著作权人可将其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即成为软件著作权主体。
2、通过继承、赠与、遗嘱等方式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
3、有时候,国家出于某些特定需要,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国家项目软件)、购买(转让协议)、接受赠与等方式成为软件著作权主体(不含人身权)。
4、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以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开发。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照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 合作开发。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开发的软件如果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3)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4) 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
(5)职务开发。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6) 继承和转让。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是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继承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软件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软件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独立开发。
这种开发是最普遍的情况。此时,软件著作权当然属于软件开发者。
(2) 合作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一般是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软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分割使用;不能分割使用的,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提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委托开发。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一般也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著作权人由受托人享有。
(4) 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一般是由国家机关与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
(5)职务开发。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对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的归属做了规定。
(6) 继承和转让。
软件著作权是可以继承的。软件著作权法的继承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继承。
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