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欠钱协议怎么签订的(有人欠钱签订还款协议)
发生在迪拜的债务欠债人在美国,可以在美国起诉吗?
我不是律师,但我可以提供一些关于这个问题的一般性建议。在迪拜发生的债务欠款问题是否可以在美国起诉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合同的具体条款、涉及的司法管辖权和适用的法律。合同条款:首先,需要查看涉及债务的合同或协议中是否有关于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的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规定在哪个国家的法院起诉和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合同。
司法管辖权: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可能需要评估涉及的双方在哪个国家有足够的联系,以便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有管辖权。这可能涉及到评估双方的居住地、业务地点以及合同履行的地点等。
可执行性:即使美国法院同意受理这种类型的案件,还需要考虑判决在迪拜的可执行性。如果迪拜的法院不承认美国法院的判决,那么在美国起诉可能不会解决债务问题。
在考虑在美国起诉之前,最好咨询一位有经验的律师,以便了解具体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和可能的解决途径。这样可以确保您在追讨债务时遵循正确的程序并提高成功的可能性。
我们是做国际贸易的,有一个美国客户拖欠货款,86万美金,不付款,老板想找国际贸易的律师处理,求推荐?
被美国客户拖欠了货款,要如何应对?
遇到美国客户拖欠时,除了需明确对方拖欠付款的真正原因,还建议大家在第一时间去了解客户目前的信用状况,再来决定追收方案。
1、明确拖欠货款的真正原因
首先,在美国客户拖欠货款时,我们应该明确其拖欠货款的真实原因,再来决定下一步的方案如何制定。我们可以通过询问、调查来了解美国客户的真实情况,是资金紧张还是货物出了问题,或是销售状况不佳。了解到客户拖欠货款的真正原因后,我们才能对症下药。
2、了解客户现阶段的信用状况
一旦美国客户出现拖欠账款,那么必然需要了解其目前的信用状况。我们与美国客户从签订协议开始,到货物送达美国,期间耗费较长时间,美国客户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新情况。企业除了可以通过专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查询客户信用状况,还可以通过业内人脉、自行调查的方式查询。
3、制定追收方案
在我们明确了客户的拖欠原因和信用状况后,就可以制定追收方案了。目前来说,有以下几种追收方案:
(1)电话追收
我们可以采取电话追收的手段提醒债务人还款。与信函相比,电话追收更难被忽视,在许多情况下,电话沟通的效果更直观。 但是需注意的是,不要频繁地向美国客户进行追收、电话轰炸,也不要恐吓、威胁美国客户让其进行还款。因为美国的《公平债务催收法》规定:禁止频繁的电话、短信、邮件追收,甚至带有威胁、恐吓性质的电话、短信、邮件追收。另外,美国对电话沟通的次数甚至时间都有一定的规定,在晚上9点到早上9点之前都是不能进行追收的,因为这是大家的休息时间。
(2)委托第三方机构追收
企业自行追收,可能存在成本高、效果差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收款。自行追收3个月以上且没有进展时,最好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追收。 第三方机构熟悉国内外法律法规,会为企业制定最合适的收款方案,运用合法手段追回货款。与诉讼相比,委托第三方机构回款更快,且不存在胜诉后的执行问题。
(3)提起诉讼
若对方经营良好,却并无还款意愿,即恶意拖欠。在以上两种手段均无效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在美国,大部分州的诉讼时效是4年或6年。
在此普及一个知识点:美国贸易仲裁。
在美国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有两种。第一,可以通过当地法院依法裁决,第二,可以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纠纷所依据的法律一般是依据合同中所规定的适用法律,由交易双方在签署合同前进行商定。如若企业在美国遭受诈骗、盗取商业信息等经济犯罪,可联系嫌疑人所在地的美联邦调查局进行报案,以展开刑事调查。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商务纠纷当事人是可以要求进行国际仲裁的,其中包括异地仲裁,具体也要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中国和美国均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现有缔约的国家和地区146个。根据该公约,仲裁裁决可以在这些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仲裁裁决还可根据其他一些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和条约来执行。 比如如果美国客户在正常营业的情况下拖欠货款,企业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过律师调查证据确凿一般都可以取得胜诉裁决。鉴于中国和美国均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企业可以向美国申请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这样就可顺利收回欠款及律师费等费用。
签订担保协议是必须三方一起签订吗?
不一定要同时签。
《担保法》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扩展资料:
一、公司担保人的作用:
在国际借贷协议中,由公司充当借款人的担保人,向贷款人保证借款人履行其债务,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债务,则由公司负责履行。由公司充当担保人,会引起公司法上的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公司有无提供担保的权力以及是否办妥授权的问题。
公司的担保权利及其范围,一般由公司所在国法律或公司章程确定,超出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范围而为的保证,一般是无效的。
公司充当担保人时,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公司就要负责履行他的债务,从而使公司承担财务风险,这对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都有一定风险。
因此,西方国家法律通常根据“越权原则”来限制公司行使担保权。该原则是指:如果公司投资的资产没有收益,其担保行为就构成越权和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欺诈,因而是无效的。
二、公司充当担保人的限制
(1)当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公司的保证权利,法院则一般不承认这一权利。
(2)即使公司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但如果从公司的章程看,公司充当担保人的权限只是一项权力而不是公司成立的宗旨或公司的主要业务,则法院可能要求只有在与公司的主要业务有联系的活动上,才允许公司作担保人。
(3)即使公司有明文规定,而且不限于只有公司的主要业务有关的活动才能担任担保人。但法院仍可能要求公司必须从它所担保的交易中获得利益,才能充当担保人。
(4)当一家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时,法律要求保护子公司内少数股东的利益。
(5)公司章程一般都对董事会向外界借款和提供担保的权力有一定限制,非经股东大会批准一般不能向外界借款或作担保人。
从司法实践看,公司充当担保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两个标准,即该权利是否和主要商业活动有关,以及权利的运用是否能带来收益。但由于这两个标准弹性很大,在裁决时容易导致类似案件出现不同结果,因此,许多国家已倾向对越权原则的适用作出限制,放宽了对公司担保人资格的条件限制。
此外,银行虽也属于公司,但由于它的特殊性,它不仅要服从公司法,也要受制于银行法,除美国等极个别国家限制银行提供保证外,在大部分国家,担保本身属于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故银行的保证范围要比一般公司的保证范围广,这也可以说是公司担保人的特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