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人资不抵债怎么处理(欠钱资不抵债怎么办)
个体工商户资不抵债欠款如何清偿
法律主观:
个人资不抵债的,对于欠款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或者延期偿还,否则债权人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履行其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法院如何执行
法律主观:
法院要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的,可以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实在无力偿还债务,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欠钱后没有偿还能力的,那么债权人可以向管辖区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拍卖债务人的房产和车子,还有股票等动产或不动产。
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能会被列入全国法院的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后,债务人会被限制高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资不抵债欠款如何清偿
资不抵债欠款,债务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延期还款。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的,债务人的财产在无优先权的债权人中按债权金额比例分配。
一:资不抵债,指个人或企业的全部债务超过其资产总值以致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财务状况。其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其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的偿还能力。计算债务的数额,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二:它与不能清偿是有区别的,不能清偿是一个法律概念,其着眼点是债务能否在需要清偿的时点及时支付,构成了企业破产的原因,而资不抵债仅是指债务超过资产的状态,在我国,并不必然造成企业破产的原因。
三: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将资不抵债作为法人公司的破产界限,其深层次理由其实存在于资合公司的本质。 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相对,是对人合公司的超越和发展,公司的信用不再依赖于股东的个人信用,而是依赖于由股东认缴的归公司法人独立拥有的资本。
四:为了确保公司独立法人的财产基石,围绕着公司的资本形成了大陆法系公司法中经典的资本原则,即资本的真实交纳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其中,资本维持原则的内涵被不断丰富和发展,在它的起始国德国已发展成为了多层次的资本维持原则,其最高界限延伸至通过自有资本维持原则而实现的对整个公司资产的保护。
五:不过,其最低界限仍然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维持原则,即公司至少应当拥有相当于注册资本数额的资产。当公司净资产为零时,即意味着股东的原始出资(即注册资本)被全部亏尽,公司作为一个资合公司的财产基石已不复存在,此时股东要么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方式来拯救公司,要么只能面对客观现实——即破产。
六:在历史和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中国,继受了法定资本制,在新《公司法》中又潜移默化地坚持和发展了该制度。 正是由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根是法定资本制,所以由法定资本制延伸出来的资不抵债才始终萦绕在我国公司立法者和学者的思维中,其构成法定资本制下的公司的一个破产界限是一个逻辑的必然,是一个科学的结论,是难以回避的。
资不抵债欠款如何清偿
在公司濒临破产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务只能在清算组织的介入下依次偿还了,还债的程序是,在人民法院裁定企业现在正式进入到破产清算的程序之后,10天之内就应该通知债务债权人债务债权人接到通知以后的30天之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1、债务只能在清算组织的介入下依法偿还,破产还债程序如下: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2、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4、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
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是国家的税收,
第三才是普通债权人的债权。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并没有放在以上清偿程序里,是因为破产企业的抵押财产一开始就被剔除出来,用以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在新《企业破产法》里,首先受到保护的是抵押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如果别人欠钱一直不还我该怎么办
可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
债权人可根据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三、申请支付令
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是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
二是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
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四、申请破产还债
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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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公司欠款,债权方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
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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