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买的房子属于谁(结婚前买的房子属于谁的)
婚前购买的房子有了孩子后房子归谁
法律主观:
新婚姻法下房产归属问题 1.先分清房产是婚前还是婚后 政策播报:根据婚姻法17、18条规定,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 夫妻共同财产 ,区别在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 离婚 的话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所以说,如果婚前就置备好了房子,那么 房产证 上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举个例子,小明和如花结婚了。小明结婚前就自己出钱全款买了房,那么如花和小明结婚后,房子是没如花的份的(除非小明去 公证 处公证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小明是在和如花结婚后才自己出钱全款买了房,根据新规定,若 办理房产证 时,双方都在场,而且如花当场签字,那么就算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了。 新婚姻是如此现实,谁出钱就算谁的。所以,姑娘们啊,别以为找个房爷就衣食无忧啦。人家有再多房子也不关你的事…所以学会经济独立很有必要! 2.父母出资买房,算谁的? 由于自身财力不足,很多家庭都是靠父母帮忙买的房,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子怎么算呢? 政策播报: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举个例子,小明和如花结婚了。如果小明父母在婚前就出全资买房,也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赠与夫妻二人,那么房子是没有如花份的。但是!如果是婚后小明父母全资买房,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予小明一人的话,房子是赠予夫妻二人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是不是觉得很绕很晕。其实说白了,就在于婚前婚后的差别。婚前爸妈给的就是个人的,婚后爸妈给的就是夫妻的,除了特别声明的情况。 3.谈个恋爱就能敲诈房子? 如果还没结婚,只是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如何处置呢? 举个例子,小明和小花在一次相亲中相识,两人一见如故,打算近期结婚,在谈恋爱期间,他们打算先一起买套房子。并且,小明名下并没有房产,所以小花就同意以小明的名义买房,这样就可以享受 首套房 的 贷款 政策。但是好景不长,小明和小花相处后两个人因为性格不合,打算分手。那么问题来了,房贷是两人一起还的,但房本上只有小明的名字。小明特别不厚道地想私吞了小花之前还贷的那部分钱,硬要说是小花在恋爱期间赠予给自己的,小花肿么办呢? 别担心!法律的眼睛是雪亮的,虽然小明和小花之前并没有书面约定,但存在婚前共同购房协议。所以即使以小明名义购房,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协议依然有效。小明和小花终止共同购房,实际是对共同购房协议的解除,小花是可以要求小明返还自己支付的房款的。 4.婚后共还贷,增值房产咋分 还是房子太贵闹出的问题。很多家庭选择婚前由男方付首付,婚后两人再一起还贷。好不容易还清贷了,却要分道扬镳。不过房子的价钱可不是一成不变的,涨价了,房产的增值部分怎么分呢? 政策播报:《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 夫妻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伙伴们看完这一大段肯定眼晕了吧,其实说白了就是,谁付的首付,房子就归谁,另一方则可以获得与当年还贷支出相应比例的现金,增值部分也是根据双方婚后的还款比例来分割的。 有不少姑娘一定想,老公婚前买的房,婚后她参与还贷,觉得很不甘心。其实不要紧,只要参与了还贷在离婚时就可以拿到还贷部分和增值的一部分。 5.婚前买房婚后领房本,咋算? 如果婚前就全款买了房,但房产证确是结婚后才领的,那么这套房子算 婚前财产 还是 婚后财产 呢? 判断房屋所有权,不仅仅是看获取产权证的时间,更重要的是何时、何人支付的购房款,因为支付购房款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领取房产证只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要件。当然,对于婚前以及婚前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来约定归谁所有,但如果没有约定,依然是谁付钱,就归谁。就算结婚后才拿到的房产证,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没领结婚证前买的房子算谁的
没领结婚证买的房子算谁的看住房登记在谁名下。没有结婚证,不是夫妻,买房子属于谁,看住房登记在谁名下。如夫妻婚后买房子,不管登记在夫妻谁名下,住房只要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都属于婚后共有。
没领证买房子最后房子归属问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婚前全款买房或者婚后贷款由买房人个人财产承担,婚前或婚后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2、婚前买房,婚后另一方追加首付款以及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婚前全款买房,购房合同上写两个人名字,没有特别约定的就是共同所有,如果约定比例,可以就协定比例各自拥有房产;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
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在结婚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子,并且已经将房款结清的房子,而且房产的名字只有自己一方,才属于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怎么认定的?
婚前一方已购买,结清购房款和有使用权的房屋明显属于一方的婚后资产,属于财产,而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婚前出资买房,但由于某些原因在对方户下登记产权,则视为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离婚后如何分配?
一方父母或另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户下的,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屋应确认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但是,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户下,即使作为夫妻的赠与,房屋也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户下的,可以根据父母出资的市场份额确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公证?
根据民法典的要求,另一半和子女继承婚前财产的,应当根据方式方法明确如何分配。财产继承的,继承人正常公平分配,抚养协议按照遗书承诺分配。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单身夫妇在登记结婚前达成共识并办理公证。申请婚前财产公证时,被告应当向居住地或者协议签署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原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合同可在律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区分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获得时间在婚前。如果财产权的获得是在婚前,但婚后具体占有资产,其特征属于婚前财产。例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婚后财产分割。虽然财产是婚后获得的,但其使用权在婚前已经获得,因此应确认为婚前财产。
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贷款。但是一直由父母还房贷。请问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
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婚前买房婚后增加配偶名字属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