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抵押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是什么呢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抵押权 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2、必须是 债务人 履行期限届满。 3、 债权人 未受清偿。 4、 债务 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 民法典 》第41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 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车辆抵押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抵押合同合同成立要件有三个: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立价款债权抵押权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法律分析: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债务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债权人的原因;有债务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不履行的,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成立的要件
法律主观:
一、抵押权的成立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3.对添附物的效力
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三、抵押的注意事项
(一)适用对象的选择
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制的。银行对基本客户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因其期限短、金额大、发生频繁,往往具有铺底性质,并且银行也不会轻易放弃这些客户,故银行针对这些刚性贷款适用最高抵押方式,而对于那些一般的,非固定客户的临时贷款,季节性贷款等弹性贷款以及中长期贷款适用传统抵押方式。
(二)协议时间的确定
如何确定抵押贷款时间长短,就抵押贷款方式而言,传统抵押权在设立时,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确定的,属时点上的贷款债权。最高额抵押担保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属时期上的贷款债权。怎样确定最高额抵押中"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时间长短。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有的信贷员与客户一约定就是3-4年,似乎一劳永逸,时间的确定根据客户提供的抵押物属性而定。一般而言抵押物系动产,因其价值变化大而宜约定一年;抵押物糸不动产,因其价值变动小宜约定二年;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按其价值构成比例加权平均测算,同时,在实际操作中,抵押人一般都是借款,且借款人在继续经营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把贷款还清的,因此对一般企业抵押贷款可以使用最高额抵押,就是将抵押人的资产一次性办理抵押,或期限长一点,按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确定的抵押资产值签订抵押合同,并以不超过抵押值为尺度,作为借款的最高额抵押贷款限额,在最高额贷款限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由抵押人担保,不再逐笔办理抵押贷款。
(三)抵押价值的测定
对客户抵押应特别注意了解客户应收款数量和质量。不应对削价商品残次商品所产生的应收账作抵押。对动产抵押标的物,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须转移占有,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不转移标的物占有。鉴于我国目前没作明确的法律规定,应从有利于银行贷款安全,又不妨碍客户生产实际而定。象机动车辆等在使用过程中,有报废的可能,宜转移占有,企业生产设备等,若闲置会造成浪费和损失,由不宜转移标的物占有。不动产作抵押,如土地,房屋等除应注意其实际价值,易售性,实用性以及抵押权等问题外,最重要的是必须完成依法登记过户手续,好能取得所有权。最高额抵押价值的确定适用于传统抵押价值的测定方法,但要注意抵押物的价值一定委托信誉卓著的有权评估机构评估。虽然目前抵押资产评估不是法定必经程序,但最高额抵押因为约定时间长,金额大,自行测定可能会给信贷资产造成极大的风险,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对评估价值无争议的情况下,由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 借款合同 ,并依据抵押值的70%确定最高抵押贷款余额控制数。
(四)抵押合同的签订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抵押合同,主合同必须约束最高抵押合同。这是因为按传统抵押制度,抵押权应随其所担保的债权成立而成立。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而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于设立在先,主债权一般尚未发生或未完全发生。但某一客户贷款在同一时间内,并非只有最高额抵押方式,也可能有其它担保方式。比如因贷款余额超过最高限额或标的等原因,所以新增贷款需另提供担保。故每次签订主合同同时,一定要标明其以上合同系某字号最高抵押合同,否则,会涉嫌 合同的歧义造成抵押权部分或全部丧失。在抵押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前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贷款合同用途的书面文件。如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展期还款协议、 授权委托书 、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等。
(五)避免全额资产抵押
由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标的物金额大,客户往往提供的全部财产抵押,否则就不足值,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复(94)2号和法经(94)334号两次司法解释"全部财产或不论全部还是部份财产"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抵押合同无效。其核心问题在于抵押方式的采用是否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该司法解释未修改之前,笔者建议,凡必须提供全部财产抵押才能达到设定最高限额的,放弃最高额抵押方式。
(六)实行公证制度
虽然公证也并非抵押贷款的必经程序,但部份财产抵押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在法学界、金融界争议颇大。实行抵押公证制度予以确认合同效力,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如上所述,当事人一定要注意,不动产抵押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设立的条件
一、抵押权设立的条件
抵押权设立的条件是抵押登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财产设定抵押,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以《民法典》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民法典》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抵押权利限制什么意思
一般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抵押权利限制就是这个房子有贷款抵押,拍卖以后所得价款要优先还给银行或其他放贷人。但这个和竞拍者没有关系,因为合法拍卖付款以后,正常房子就可以过户到竞拍人名下,至于拍卖的钱给谁和竞拍者没有关系。
三、抵押权注销是什么意思
房屋抵押权注销是以前抵押的房产证,因为已经完成还款手续,抵押注销恢复自由产权性质。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抵押双方已依约履行债务,由抵押双方申请解除抵押关系的行为。在一个房子上面设定了抵押,这个房子上他人就享有了抵押权。所谓注销也就是解除抵押权的意思。抵押注销要注意的事项:
1、押中的房产出售需先结清贷款,任何抵押中的房产,无论是个人抵押还是在机构抵押,都需先结清贷款才能上市交易。结清贷款后,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注销抵押证明,到交易所办理注销抵押手续,当天可办理完毕。
2、提前解除房产抵押需事先跟银行提交申请,如想提前解除房产抵押需事先跟银行提交申请,不同的银行要求不同,一般银行要求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
3、找正规的公司借款,如果你没有选择使用买家首付款或自筹资金来办理解抵押的话,那就意味着需要从找中介或金融机构借款解抵押,一定要找个正规的公司,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4、仔细签订合同,不管用什么方式筹集资金解抵押,在签订合同的环节都必须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核对重要信息,以免产生纠纷。
5、需要取得银行的同意,根据《民法典》和《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必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才干转让或者出租。也就是说,转让正在抵押中的房产之前,必需先取得银行同意,否则不能买卖。
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条件有哪些?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有: 1、存在被担保的有效债权; 2、抵押财产属于可抵押的财产; 3、订立抵押合同; 4、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 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抵押权 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设立的规则
抵押权设立的规则包括人员条件、抵押物及时间条件、文件条件。
1、人员条件。
抵押法规定,抵押权人及被抵押人必须同时存在,抵押权人对财产有合法的权利,被抵押人对财产有完全的合法产权和担保能力,双方在抵押权设立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抵押物及时间条件。
抵押物必须具备价值,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固定资产(包括商品房、商铺、厂房、土地、设备)、流动资产(包括汽车、农用机械、存款)等。抵押权的实现必须遵守抵押法规定的时间,而且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录入公证处,由公证处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书。
3、文件条件。
抵押权设立必须使用有效的可见和可证明的文件,证明抵押权人和被抵押人的身份,财产的属性,以及抵押物的数量。包括抵押物是固定资产,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权设立合同。
抵押物是流动资产,可以签订协议,也可以有书面单据证明,包括流动资金抵押,应当出具有效的存款簿。
抵押权简介及价值功能:
1、抵押权简介。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2、抵押权价值功能。
抵押权是最重要的担保类型,赋予最高的担保地位。其价值功能就在于被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其表现为: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生效的要件: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
该不动产属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的抵押合同;
以及办理了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
《物权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关于设立、改变、转让或者是消灭不动产的合同,只要不是法律规定了的或者是有其他的约定,那么,合同从签订的那天起就开始生效。即使没有办理物权的相关规定,对合同也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不动产的抵押合同是属于设立不动产物权合同的一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