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有哪些(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要求)
一人有限公司的三大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听起来很有个性,很独立,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特点呢?
1.股东是一个人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投资人,即股东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就是一人公司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通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个或更多的人。一人公司的这一特点也体现了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基本特征与有限公司相同,即股东只对其出资范围内的公司债务负责,公司对其所有资产独立负责。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3.组织结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投资人,所以没有股东协会。在一人公司中,股东协会行使的权力仅由股东行使。关于一人公司是否有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也可以不设立,但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设立。
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特征?
一、只有一个投资人。
二、概念上: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在广义上还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但目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
2、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为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一般来讲,个人独资企业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其设立、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比较简便,能很快设立,也能因情况变化而迅速变更或终止。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于:
1、投资主体的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存在的,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性化。一人有限公司,可能并不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人,就是自然人。责任由自己独资承担。
2、法律地位的不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投资者承担责任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承担责任的不同,由企业法律地位的不同来决定的。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度是人民币10万元,股东一次性缴纳公司规定出资额。个人独资公司的设立没有规定最低出资额限制,只需申报人出资即可。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成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未做出任何强制规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法律规定从2000年1月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自然人独资有什么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自然人独资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者之间的不同点有: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没有作任何限制。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领取的是公司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领取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有:
1、股东的惟一性,在公司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仅为一人;
2、承担责任的特殊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投资主体不同。法律形式不同。税收征缴规定不同。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财务核算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错误的是什么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错误的是好吃懒做,不热爱工作,没有责任心。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是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特征是没有包含好吃懒做,不热爱工作,没有责任心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哪些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哪些特征?一人,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 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人,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规定的出资额;(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股东会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有限公司的特点是什么?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人有限公司的利弊
一人有限公司的利有以下方面:
1、一人公司可以节省时间和金钱,提高工作效率;
2、可以使风险可控,鼓励投资;
3、一人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很大优势;
4、一人公司可以有利于社会利益。
一人有限公司的弊有以下方面:
1、公司的组织机构难以健全,缺乏制衡机制;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3、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如下:
1、股东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3、组织机构的简化,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