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质量缺陷责任是(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质量缺陷责任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承担
(一)承包单位是质量保修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三)质量保修期限
根据建设工程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类工程的最低的保修期限,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对于合理使用年限的确定,《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24)表3.2.1载明,
(1)临时性建筑,设计使用年限5年;
(2)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25年;
(3)普通建筑和构筑物50年;
(4)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10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于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条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进行了专门具体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质量保证金予以返还,但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1.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3.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五)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法律后果
1.《建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B
A 项错误,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C 项错误,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D 选项错误,在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合同规定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的认定应当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的行为入手,根据工程资料确认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违反、违规行为。如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是否合格证明或者是否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检测,是否存在使用检测不合格的情形下强行使用的行为等。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如何处理?
当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的如何处理?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有效的,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违约责任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的:
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有效,合同未约定相应的质量违约责任的: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质量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人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指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赔偿。
勘察、设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人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可选择直接请求减少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技术材料。包括勘察数据、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说明书等。如果是由于建筑工程技术资料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首先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承担责任。勘察人、设计人对此有责任的,发包人也进行追偿。
由于发包人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瑕疵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当事人可能在合同中约定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材料;或者当事人有这样的默示或口头协议。此种合同条款或协议违反了《国家标准化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
(三)肢解分包承包工程项目的;
(四)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瑕疵,承包人在此过程中具有未按照法律规定检验材料构件质量;违法降低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四、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无权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谁承担
法律主观:
一般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订,要与施工单位一同承担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只是在施工方案上签字的,不需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分包工程总承包发生质量问题时责任
法律分析:(1)总包质量责任。无论是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还是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单位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所承包的工程或工作向建设单位承担总体的质量责任。
(2)分包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分包单位还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总分包连带质量责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即分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或其他受害人既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进行赔偿的一方,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对不属于自己责任的那部分赔偿向对方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节有
常见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况:
1、偷工减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未按图施工,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质量管理粗放;
4、对于甲供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对于设计方案和图纸,应当能够判断其缺陷,没有判断或者没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资金、技术、设备、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方案造成质量缺陷责任谁承担
法律分析:施工方案造成的质量缺陷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一般来说,制定施工方案是由施工单位制定的,所以造成质量缺陷的话责任是由施工单位承担的,如果建设单位也一起参与了施工方案的制定,那么也应当和施工单位一起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只是在方案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那么建设单位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以下关于缺陷责任期承包人质量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A、B、D、E
缺陷责任期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①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②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③监理机构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④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③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