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僵局的产生原因是什么(谈判僵局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导致股东僵局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僵局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产生原因为以下几点:
1、公司资合要素和人合要素发生冲突;
2、公司内部中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是多数决制度;
3、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
成因及类型、性质
(一)为什么会出现公司僵局这样一种状态呢?其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从客观上讲存在法律制度的设定完善问题,再加上公司制度属舶来品,该项制度实行时间短,人们相应的公司知识少,对公司存在问题的认识程度、文化传统的差距等等客观原因,从而在立法执法以及适用过程中,不能够正确处理各类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制度建设设想的考虑又不周到;
2、主观上是股东之间对待问题认识程度差异,或者对待利益责任的心态不一致,例如决策方面,权利的行使方面,利益分配方面等等。我们知道,公司的成立基础是人合加资合(一人公司、国有独资除外),这也是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僵局的出现,首先在于开始设立时的前期考虑不周为主,以后期发生变化为辅。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设立时考虑美好前景过多,对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考虑欠缺,对股东之间互相的缺点相互意识较差,从而埋下隐患根苗。这就好比处于恋爱过程中的两个人一样,只看到对方的优点长处,对缺点缺陷往往忽略,待到结婚后的实际生活过程中真实面目才出现,这时的态度,要么妥协忍让维持,要么分手解散,要么出现其他不好结局。
结果是在事先应当考虑的事项(特别是公司成立后的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方面出现不利状态时如何处理等)被掩盖住,一切以君子状态对待,拟订协议文本粗糙简单,特别是作为公司宪法地位的章程的制定更加粗略,再加上现实生活中由公司登记机关所推荐的所谓格式文本为填充式,内容不但简单,而且千篇一律,根本起不到对公司事务事先的实质的前瞻的预防性的作用,对这一点,作为从事实务的我们律师有深刻的体会。
其次是利益的分配、权利的掌控、制度的设置存在着法律上设定时所追求的形式平等,造成实质上的权利均衡制约机制,从而给僵局创设下先天不足的土壤条件(权利过于悬殊时,这一问题反而不存在)。再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大局意识、妥协意识、共同发展意识、民主意识缺失,权利欲过强,独断专行,家长作风,最终发展到激烈对抗,互不妥协,两败俱伤。
最后是在制度安排上,制约机制不健全、不到位,救济保障机制缺失,从而在出现问题时得不到解决,或者找不到解决方式方法,处理起来无从下手,导致僵局发生并难以解决。
(二)公司僵局的主要类型有: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之间等。
(1)股东会僵局,股东之间的情形主要发生在股东会议过程中,其形成的表现在于投票决定权方面,结果是无法形成决议,或者无法召开会议,而这些会议决议对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重要人事安排,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主管等等;
(2)、董事之间的情形表现在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机制方面,董事会召集不起来,开不成会,形不成决议,公司经营方面的人财物等事项得不到落实,无人负责,无人执行;
(3)股东与董事之间,董事权利设定过于宽泛,制约机制差,对于董事的去留处理无从下手,董事又不服从。
(4)、董事与监事之间的僵持主要在于监事权利过大,肆意干涉公司事务;
(5)、高层管理人之间的问题是授权大,纪律责任不明确,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决策不遵守,又制约不了;
(6)、其他事项,如一人公司或者人数少的公司的股东死亡或丧失管理能力(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继承人不继承(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可以继承,不是强制),多人公司的股东出资非常悬殊,有的股金只是象征意义,当大股东出现丧失管理能力情由时想退,小股东基于某些考虑,不愿参加管理,或者不熟悉不懂管理,或者公司章程制度不允许参与,转让不能等等实际僵局事项。
(三)公司僵局的性质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公司的性质基本上是平等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公司僵局的发生是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其最终所要解决的是权利的重新划分,重新确定,结果无非是要么公司解散,要么股东退出,要么相互妥协维持现状,僵局的性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权利行使的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可归类于民事违约范围处理。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和经营者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什么
股东和经营者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具体行为目标不一样。经营者的目标是增加报酬,休闲时间,避免风险.但往往其目标和股东不完全一致,经营者可能为了自身的目标而背离股东的利益。
股东、债权人、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1、_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委托经营者管理企业。经营者希望_在提高股东利润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利益。股东希望以最小的_管理成本获得最大的报酬。因此便产生了经营者个人目标和_和股东目标的冲突。这一冲突可以通过一套激励、干预、惩罚_机制来协调解决。_
2、_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企业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股东在实施其财富最大化目标时会一定程度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以限定性条款来避免利益受侵害。一旦利益受侵害,或断绝与该企业的业务来往,或以较高利率补偿可能损失。
股东和债权人的区别?
股东与债权人的区别在于:股东拥有的是所有权,而债权人拥有的是债权。股东一般只能转让而无法退股,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拥有公司股份就可以参与公司决策,而拥有债权与决策权无关。股权没有期限,债权一般只有2年的诉讼时效,过期就丧失胜诉权。股东可以享受分红,而债权人只有利息。要注意的是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是随着时代发展而生的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公司经营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只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他们无权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我们可以将债权人权益称为“不参与权益”。而股东凭借其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他人间接进行经营管理,我们可以将股东权益称为“参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