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公司改制的内容有哪些
武装押运公司改制有什么规定
1、国务院颁布的新保安管理条例已经开始实施了,关于押运业务国家已经明文表示会收归国有。
2、《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保安押运公司由地、市彀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负责组建,并实行独资或者控股经营,外资不得参与.经济发达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定设立保安押运公司。
3、上述规定体现的是保安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必须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其设立的部门组件,并且政府独资或控股。这就意味着武装押运保安公司由政府控股,属于国企。
更多关于武装押运公司改制有什么规定,进入:查看更多内容
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式:1、整体改制: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2、部分改制: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五)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
(七)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有哪些?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有哪些
二级单位的小改制是集团大改制的基础,如二级单位改制存在不规范、不彻底之处,一旦完成新公司设立,则尚未解决的事项将无法借改制机会予以消化,并可能会对集团大改制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从全局而言,公司化改制应区别于单个企业的改制,首先在程序上即应从严把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化改制按照以下基本程序依次进行:
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
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
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
4、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
6、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7、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
8、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如需);
9、弥补注册资本缺口资金并验资;
10、批准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
11、进行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或新设登记)和税务登记;
12、国有资产产权、土地和房产权属等相关权属登记,以及资质变更登记或转移;
13、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综上,根据掌握的情况来看,我们认为相关企业目前尚处于2、3阶段,也是最核心、最关键、最艰巨的阶段,需要强有力地继续推进。
关于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化改制应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改制文件。
1、关于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为核心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图等);
(2)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
(4)改制的基本原则;
(5)改制形式;
(6)资产及债务处置的方式和条件;
(7)职工安置;
(8)党、工、团组织关系的处理;
(9)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
(10)改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1)改制实施程序和步骤。
2、关于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政策依据;
(2)企业的人员状况(在岗、离退休、内退、借调、留职停薪以及其他特殊人员)及分流安置意见;
(3)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4)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依据和办法;
(5)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6)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处理办法等。
其中,对于下列弱势群体,需要特别关注,并在安置方案中予以考虑其实际困难和安置方式:
(1)内部退养人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在职人员;
(3)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4)职工遗属;
(5)征地农民工等。
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哪些
企业进行改制时,首先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津、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以利于改制的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效果,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改制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简况。 2、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 3、职工情况包括现有职工人数、年龄及知识层次构成。 二、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企业重组方案 四、下属企业情况下属企业的数量、具体名单、经济性质和登记形式(法人、营业)。 。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的内容包括哪些?
会有差异,大致如下:
(1)原企业改制前的基本经营状况列表(各年度总资产、负债、资产效益状况、净资产利润率等);
(2)基本原则的思路;
(3)改制的企业资产、经营状况;
(4)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发起人的投资额、投入的资产性质等);
(5)实施股本设计,其中注意折股率的选择,对于大型企业、传统型行业企业要选小,对于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要选大;
(6)列表股权结构(股东名称、股权数、股权比例、股权性质发起人:对于国有法人股发起人、社会法人股发起人、自然人股发起人、外资股发起人、社团法人股、总股本合计);
(7)股票发行价格的折算(每股的净资产、每股的市盈率倍数);
(8)相关问题的说明(资产重组的模式及基本原则、剥离资产处置的办法、债务重组的基本方法、关联交易的处置办法、富余、离退人员的安置、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的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其他相关的问题);
(9)组织机构设计(框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能科室、生产主体的最佳结构为子—分公司—孙公司,法人结构:股东人数、董事会人数及相应机构、监事会及职能、经理层及职能、管理科室及职责);
(10)中介机构的聘请(聘请哪些中机构、各中介机构应做的工作);
(11)重组的时间、进度、工作安排。
国企改制程序,都有哪些步骤
法律客观:
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基本程序是:一、拟定方案1、由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改制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作出同意改制批复。2、改制企业组成由企业党组织、经营管理层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专班,拟定改制方案(可与审计、资产评估同时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方案中至少需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2)改制形式及涉及的资产范围(改制企业附属厂一并纳入改制范围的应予以说明);(3)职工安置办法;(4)资产处理方式(含土地处置形式);-5债权债务处理方式;(6)改制后企业发展思路和措施。3、企业改制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4、资产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组织审查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5、资产规模较大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见武汉市改制企业名单)改制,经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方案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大型企业改制应报市国资委同意。6、改制企业将审核后的改制方案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对改制形式、涉及资产范围、职工安置办法、资产拟处理方式、负债处理方式、参与竞价的企业内部人选等重要事项,必须逐项审议,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7、改制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连同职工代表签名报改制方案审核部门审核,由审核部门作出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1、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2、企业向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改制评估立项申请,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同意、批复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办理评估立项。3、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企业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进行一次性全面评估。4、改制企业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送同级国资部门初审,其中涉及土地、房屋资产的由土地规划、房产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5、改制企业将经审核后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企业内公示3个工作日。6、改制企业将公示结果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产权管理单位核实并形成书面意见,国资部门收到公示无异议的报告后,出具确认文件。三、资产损失审批1、改制企业对资产评估中经中介机构认定的资产损失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2、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分别报同级国资。
谁知道保安公司改制具体是怎么样的吗
保安公司改制就是保安民营化,不再是传统的公安机关管控,国家改革开放之初,保安业在中国大地应运而生,作为各级公安机关的一个经济实体,开始为企业、机关、学校等部门提供有偿保安服务。自从保安诞生的那天起,改革始终伴随着保安的发展壮大,在政企分开、党政机关、部队等不允许经商办企业的政策出台后,1998年保安公司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开始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化的运作。1998年体制改革后,企业虽然获得较多自主权,实现了经营意义上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企业与公安机关仍然存在产权不明晰,管办没有彻底分开的弊端。伴随着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步伐,一些保安公司以具体的经营服务项目为突破口,实行了多种体制改革的尝试。其领域,绝大多数集中于技术防范和押运。在形式上,有中外合资(如上海的报警监控),有外引内联的股份制(如浙江、福建、西安的一些押运公司)。因此,就保安服务公司整体而言,在体制上绝大多数仍然是产权不很明晰的国有独资。在经营上,表现为公安机关独家垄断;在管理上,尚未完全按国家国有独资企业的规范实行。公安机关不善于或不敢于以国有资产增值率为主,对保安公司和法人代表实行监督、考核、奖惩;在法人治理机制上,绝大多数法人代表不敢以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模式,独立行使职权,“唯上”的倾向性很强,既不敢大胆改革,又不善面对市场。为此,在社会上,现有的保安服务公司被称为“官办垄断性企业”。 除个别城市保安服务公司以外,全国绝大多数保安服务公司均是国有独资,在产权形式上,是由公安机关替代国家所有。其注册资本及自有资产少量是由公安机关变相投入,大多数是由保安公司积累产生。在这种管办合一、产权不明晰的体制下,出现了许多问题:
首先,忽视了利用市场配置保安资源的作用,加剧了蓬勃发展的保安服务市场需求与管理工作的矛盾,使得脱离监管的保安服务性质组织大量出现,扰乱了保安服务市场。不少地方公安机关把保安公司作为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一般由局领导直接管理,主管业务部门难以实施监管。同时,由于行政的干预,许多时候往往是市场前景十分看好的业务,在他们的研究中搁浅,最终导致流产,使企业丧失了占领市场的良好机遇。
其次,公安机关每年收取的大量上交款,未考虑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后备资金,一些地方把保安公司作为增加经费、改善福利的渠道,“招之即来”,违反规定从保安公司调用资金,出现“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现象,使企业不能产生有效的资金积累,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保安队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
第三,许多企业经营用房、车辆设备仍是公安机关的,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一旦彻底明晰,房产的增值又将被公安机关收走,不利于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壮大。
第四,目前保安公司的法人代表仍是公安机关的在职民警,民警的相关工资福利还在公安机关领取,一方面不利于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核算,另一方面,有关人事权和经济利益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极大地束缚了保安公司班子的开拓创新。
第五,长期以来形成了垄断经营,使得部分保安服务企业有“强卖强买”之嫌,忽视队伍管理,不注重市场经济规律的研究,同时由于经营好坏和他们的直接利益没有利害关系。在一种“混日子”的思想指引下,队伍的综合素质较差,人员流动量大,队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队伍不稳定,保安服务质量上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