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养子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
法律主观:
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因其是养子女而与亲生子女有所区别。在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对养子女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相应的养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抚助的义务。在法律上主要还是看养子与生父母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但是,有的人被送养后,由于与生父母存在着血缘和亲情关系,还常常会去照顾生父母的生活。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可以不计算。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被收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法律主观:
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因为双方没有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本条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均等同于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因此,无论基于自然血亲还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之间,都应当适用本条自觉履行有关法定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被收养的孩子要赡养亲生父母吗
法律分析:当事人被收养办理了收养手续,那一刻起,当事人和亲生父母没有了法定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后不需要赡养亲生父母,需要赡养养父母。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发生变化。被收养人在法律上不再是生父母的子女,所以生父母对其没有抚养、教育等方面的法律义务,但生父母仍需继承其财产,而被收养人则不能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的人与收养人建立起亲子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发生变化。一方面,被收养人在法律上不再是生父母的子女,生父母也不再具有与抚养、教育等相关方面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家庭关系得到了法律承认,生父母的监护、探视、赡养等权利都会受到相应限制。然而,在继承权上,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仍存在法律关系。如果生父母没有通过遗嘱等形式解除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继承关系,那么被收养人仍然可以继承生父母的财产,而生父母也会继续享有被收养人的财产继承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被收养人并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非法财产,比如犯罪所得等。
被收养人是否需要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被收养人成年后,在法律上不再需要履行生父母的抚养、教育等法律义务,但在养老方面,被收养人依然要履行向生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和物质支持的义务。这是因为,收养只是改变了亲属关系,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情感纽带仍然存在,同时,生父母也没有放弃处置其财产的权利。
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后会发生变化,被收养人在法律上不再是生父母的子女。但在继承权方面,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仍然存在法律关系。同时,在养老方面,被收养人也需要履行向生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和物质支持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被领养后对亲生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在中国,领养子女的父母应对其进行扶养和教育,不再需要履行与亲生子女有关的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领养关系建立后,领养父母和领养子女应当互相扶养、教育,并享有与血亲关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中国法律中,领养子女的父母应对其进行扶养和教育,不再需要履行与亲生子女有关的赡养义务。此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应当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是,如果子女被别人领养,父母仍然有监护权,但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由领养人承担。因此,被领养的孩子的亲生父母无需承担赡养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领养人无法履行其扶养、教育责任或者有其他不当行为,导致领养子女生活困难,亲生父母仍然需要承担部分赡养义务或者其他责任。
如果领养人无法承担扶养、教育责任,那么亲生父母需要承担哪些赡养义务?如果领养人无法承担扶养、教育责任,导致领养子女生活困难,亲生父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赡养义务或者其他责任。例如,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医疗保健、精神抚慰等。具体的赡养义务由法院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领养子女的父母应对其进行扶养和教育,不再需要履行与亲生子女有关的赡养义务。如果领养人无法履行其扶养、教育责任,亲生父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赡养义务或者其他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领养关系建立后,领养父母和领养子女应当互相扶养、教育,并享有与血亲关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被收养子女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
被合法收养的子女没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只要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被收养的子女就不需要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而只需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关于被收养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被收养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
1、被合法收养的子女是没有赡养亲生父母义务的。
2、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只要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被收养的子女就不需要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而只需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子女赡养父母有哪些义务
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3、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4、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变化而消除。
被领养后对亲生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法律分析:被领养后对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赡养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儿童应为父母提供经济上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和支出,尊重、关心和照顾父母的生活、精神和情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被收养人对养父养母有赡养义务吗
法律主观:
一、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赡养义务的规定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
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三、违反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1、违反赡养义务的须承担侵权 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客观要件:
第一,有侵权损害事实。赡养人违反赡养义务会造成被赡养人无饭可吃、无房可住、无衣可穿,流落街头与他乡。
第二、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赡养人的义务。其违法表现为不作为,即应该承担赡养义务而不去承担,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赡养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直接引起被赡养人生活处于困境,生命垂危甚至死亡。
主观要件: 第一、须有行为能力。赡养人有行为能力并且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承担赡养义务。确有困难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依法免除义务。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养老育幼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当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时须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权利受侵害,被赡养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必要的赡养费义务。依据民法典规定的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中,违反赡养义务时,主要适用:停止侵害、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于须及时支付费用而不支付时,可要求赡养人停止侵害,立即支付;对于赡养人猎取老年人财物,造成老年人身处困境的,赡养人须返还财物,并对老年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对老年人有辱骂、体罚等行为的须赔礼道歉,请求被赡养人的原谅。
2、违反赡养义务须承担刑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违法行为的程度未构成刑法上犯罪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刑法某一罪时,赡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赡养人行为会构成 虐待罪 、遗弃罪。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被收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法律分析: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