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钱被追捕怎么处理
伤人男子骑车从天津乞讨到安徽被抓,他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只要犯了错,哪怕是逃到天涯海角,都是没有办法逃脱的,在持刀伤人之后,男子沿街乞讨,骑着自行车直接从天津逃到了安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男子终究被抓获,这已经属于是故意伤人罪,男子将会面临的处罚,将会根据被害人的受伤情况来判定,但他肯定是逃不掉的。
在天津发生的这一起刑事案件,只是因为嫌疑人跟对方发生了口角,最终就用刀疯狂的伤到了对方,这实在是冲动的惩罚,男子知道自己将会面临的刑法,所以便走上了这条逃亡之路,可能他天真的以为自己骑着自行车就能够躲过警方的追捕,在这个过程当中渴了他直接接自来水,饿了就沿路乞讨着,晚上一般都睡在公园或者是自助银行的房间内,这一逃就是20多天,这一路奔波,男子也感到非常疲惫,最终在阜阳境内暂时落脚,这同时也意味着他的逃亡之路即将结束,民警很快就发现了他的踪迹,天罗地网等待着他。
这样的逃亡之路完全就是自食其果了,风餐露宿,在被抓获之前,嫌疑人原本是准备外出乞讨的,但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的一举一动早就已经被警方掌握,这也意味着他的逃亡生活将会画上句号,等待他的就是公平公正的惩罚,看到这个结局之后,网友们真的忍不住笑了,男子一路逃亡800多公里,被抓就回到起点了。
男子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持刀伤人,故意伤害罪,受害人的伤情鉴定之后,他就将接受自己的惩罚,在刑法当中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让对方造成重伤情况的,将会被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后情节更加严重的会更加严惩,发生口角,每个人都退一步海阔天空,千万不要去冲动行事,后果很严重。
假如一男子在监狱里,家属没能力还钱,会被起诉吗?
假如一男子在监狱里,家属没能力还钱,会被起诉吗?人坐牢以后,多数情况下,他名下的信用卡不会及时归还。银行的管理人员经过催收无效,最后处理方法就是起诉,不然的话这笔账一直挂着银行也不好处理。起诉以后,很可能法院联系不到被告人,最后以缺席判决的形式处理。再后边就是呗被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终本案件。
会被起诉,不过不用太担心。坐牢之后,银行就联系不到你本人了。别以为银行神通广大,那是吓唬人的。银行根本不知道你做牢了。银行联系不上你就会起诉,因为起诉是必须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做账。才能列为不良资产,然后你会被列为失信执行人,但对于坐牢的人来说,没有影响。
不要以为你人在监狱里,催收和银行就找不到你了,它们本事大的很!会到你服刑的监狱所在地起诉,然后法官到监狱里宣读裁决文书,如此境况之下,你没有拒绝的可能,唯有乖乖签字。裁判文书生效之后,银行和催收大概率申请强制执行。如果那还有财产,资金,那是会被强制执行的。如果你一无所有,那么按照外面的规矩,征信拉黑,上老赖榜,等到刑满释放之后,债主再次追偿欠债!
从信用卡的借贷性质来说,信用卡的授信额度依据的是个人信用,不设有担保人和抵押物,本着谁消费谁偿还的原则。因此,持卡人服刑后,家属是没有义务帮其偿还的,银行不能强制家属为其代还。当然,如果银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的透支额度是用于家庭开支,那么家属就有一定的偿还责任。否则,即便起诉,家属也不可能成为被告,持卡人是唯一的被告和还款责任人。
重庆男子喜中福彩500万,却被处以罚款10万元拘留,这是什么情况?
这是因为这个男子中了500多万,还要做一个老赖,欠债不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些人明明就有钱,中了五百万,已经实现了一夜暴富,确连区区的几万块都不还。觉得自己不还钱,没有人奈何得了他,最多只能限制他的消费,真的不愧为老赖,没脸没皮,一点道德都没有。
2016年,刘先生借钱给自己的好朋友谭某和朱某,一共10万人民币,当时说好了三个月之后偿还,可是没想到时间到了,这两个人却总是用各种的借口和理由拒绝还款。
刘先生实在没有办法了,只能够将两个人告到法庭,法院要求两人偿还刘先生的借款。可是两个人不以为然,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还是不还款,最后被强制执行,法院查询俩人名下财产,发现一无所有,俩人被就限制高消费,俩人随后就消失了。
2019年,当时迫于无奈,谭某还了3万元,可还3万之后又销声匿迹。而另一个朱某一直处于消失的状态。法院的人根本就找不到他。
在2021年的法院人员堵住了偷偷回家中的谭某,要求他履行判决义务。
老赖就是老赖,觉得无所谓:“我就是不还钱,你能拿我怎么办?”
法院在没有办法探查他们具体的财产情况,就让谭某和刘先生先进行协调,在这个协调过程中,谭某彻底露出了自己的嘴脸。
也让刘先生见识到曾经的好朋友,竟然是这样一个人不要脸的人,不仅不还他钱,还拿出手机向刘先生进行炫耀。
谭某表示曾经在2019年的时候购买双色球中了一等奖,当时领取了500多万元的奖金。领了500多万元奖金,这是多少人梦寐以求的事情,已经实现了一夜暴富。
可是这个谭某没有想过要把他剩下的几万块钱还掉,而是为了躲债,奖金拿到手之后,立马转到到自己前妻的账户。这样法庭就查不到他的财产,他就可以躲避的债务。
谭某的这种行为真的非常让人无语,刘先生得知这个情况后,立马让法官对谭某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后发现这个谭某确实在19年的时候有中过奖。
见过无赖的却没有见过这么无赖的人,法院当时对谭某采取了强制的措施,要求谭某交纳罚款10万元,并且拘留15天,谭某还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我就是不还钱,你能奈何得了我,大不了再坐15天的牢。”
后面谭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偿还了刘先生的借款,还把10万元的罚款给交了。
真的是知人知面不知心,曾经的好友,谁曾想竟然是这样一副嘴脸。
好心借钱给别人,可是却没想到还变成了仇人。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借钱不还,借钱的时候态度非常的好,各种好话,大家也念着都是熟人,出于善意,所以才把钱借给他。
可是呢,到了还款的时候就换了另外一副嘴脸:“钱都已经借出去了,在我手上了,你能拿我怎么办?我就是不还。”
上次还看到一个新闻,一个男子找朋友借钱,朋友把钱借给他了,到了还账的时候朋友让这个男子还钱,可是就没有想到这个男子说:我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你?
天哪,你怎么不去对银行说,我凭本事在银行贷款,我为什么要还,人怎么可以无耻到这种程度,这已经不能称为人了。
有些人借钱并不是出于困难,而是纯粹的借钱,借了钱就是不还,纯粹的想骗几个人就骗几个人,可能最后这些钱花光了,自己名下也没有财产,也还不起,大不了限制我的高消费,而这些损失需要被借钱的人承担。
所以现在很多人不敢随随便便的借钱。别说不敢随便的借钱,现在就连好久不见的朋友突然就发一条信息给你,你都会觉得害怕,是不是要找你借钱了?
这年头借钱的都是大爷,而催债的都是孙子。说尽好话只为了让人还钱。
在原来的年代,朋友之间借钱本来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朋友困难了需要借钱,作为朋友都会想着帮一把,但是现在这个年代就不同了,很多人借钱,有钱都不还。
所以借钱给朋友的时候一定要很谨慎,要考察一下借钱人的偿还能力和诚信度。
诚信度不行的人,一定不能够借钱给他。借钱给他,到了时间不还,你去追债反而还是你的不是了。
欠钱人被我们关了二十小时。警察怎么处理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主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而如果是行为人为索取非法财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司法解释仍定非法拘禁罪
刑事责任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专家指出: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