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的人上班被开除怎么办(欠钱没心思上班怎么办)
被公司开除了怎么办?
1、调整心态,总结过去
被辞退,是一件非常难过的事情,但不一定全是你的问题,所以大可不必一蹶不振。
职场是一个复杂的小社会,有竞争,也有勾心斗角。有时候就算你做好了工作也不能保证给公司带来多大的效益。
在经济大环境下,公司首先考虑的是效益,资金链断裂,项目变更等这些情况需要裁员来解决,刚好不幸你成了其中之一。
毕老师想告诉你,不要把被辞退的原因全归咎于自己。
既来之则安之,既然有了这个结果,就先平静接受。
其次,总结自己的为人处世之道,很多时候我们不要过于固执己见,毕竟,工作就是大家协同做好的,不是一个人就能胜任公司的全部业务。所以,学会与人共事,也很重要。
2、避开误区,把握机会
被辞退的人,经常会进入两个误区,一是放不下过去,而是抱怨公司。
从你的阐述来判断,你被辞退一个月都处在自责之中,从现在开始,一定要规避这个误区。
不要回顾你为公司的做了多少贡献,纠结自己到底哪里做错了,这一切都无济于事。
其次,被辞退后你有更多的时间来准备下一次的面试,老师建议你少些抱怨,多总结经验。
总结在为数不多的工作日里你的所看所想,你的工作方法工作效率等,反思自己在下一次的面试中应该做出怎样的改观。
当拥有新的面试机会时,切忌吐槽前公司。作为一个已经离开公司的员工,吐槽前公司有失道德素养,更会给人留下不好的印象。
3、持续学习,展望未来
时代在更迭,没有核心竞争力,随时都可能替代。
你之所以被替代,排出别的原因,你也应该认识到自己需要不断充电补充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与其沉浸在被辞退的痛苦里惶惶度日,不如起身去学习。
学习新的知识,锻炼新的思维,你将面对更多更优质的机会。
要想不被替代,我们要做的是不断的投资自己,慢慢的你会在安稳的生活和工作中,发现新的天地,知识得到补充,职业得到进步,这才是良性的循环。
最后,毕老师想对小贝同学说,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调整心态,重拾信心,整装待发吧。
上班被老板开除了老板不给工资怎么办
法律分析: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要求解决。劳动监察大队就是处理此类纠纷的专门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公司长时间发工资不及时,后又拖欠长达六个月工资,而后因多次要钱被开除,到目前两个月还未结清怎么办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以及未发放的工资。
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