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已经判决(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已经判决了怎么办)
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了案件
法律主观:
1、法院对 管辖权异议 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两个或以上时,法院则依职权迳行移送至其认为合适之法院。这种做法,遭到理论界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剥夺了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肇始由原告发动的原理。对异议成立时的处理,也可纳入到附带诉讼模式中去,在询问当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移送的法院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依管辖法院由原告选择的原则处理,采纳原告的意见。 2、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 上诉被驳回 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3、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上文就是关于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 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 答辩状 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 ,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合同中有管辖条款,为什么法院却没有管辖权?法官梳理了这些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然而,在约定与实际情况不符、补充协议修改或者消费协议未经提醒等多种情况下,即使合同约定管辖明确,也不一定就有“协议管辖”。
01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应按主合同确定管辖
云纵公司与付宇签订借款合同,向付宇借款50万元,并约定了5%利息。合同还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海淀法院管辖。此后,云纵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平又与付宇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王平对云纵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合同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由云纵公司所在地通州法院管辖。因云纵公司迟延履行还款义务,付宇将云纵公司和担保人王平起诉至海淀法院。答辩期内,云纵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担保合同已经对协议管辖做出变更,本案应由通州法院管辖。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据此,债权人因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且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方式不一致时,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但是,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债权人就债权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如果单独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存在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两份合同,且两份合同分别约定了不同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规定,海淀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02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合同未实际履行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胡明与刘凯签订了《电子取证服务协议》,由胡明向刘凯提供电子取证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位于交货地太极公司所在地海淀区。因胡明无法提供服务,刘凯便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位于海淀区,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海淀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海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03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准
鑫鹏公司与锦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的,由合同签订地北京某区法院管辖。因鑫鹏公司无法支付货款,锦辉公司便向其所在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合同实际签订地位于海淀区的证据。
《司法解释(二)》(现已失效)第4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民事诉讼法》设立协议管辖制度本意是当事人依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形合意选择其认为最适宜的管辖法院,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签订地,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一致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而不是以实际的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因此,当前司法实践观点仍是支持以书面约定为准,只要合同签订地和管辖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合同各方不是共同否认书面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则即便合同一方对实际签字或盖章地提出异议,一般来说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会得到法院支持。
在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供了合同签订地位于海淀区的证据。但由于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故本案应由合同约定的签订地法院管辖。
04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王方在网上向志业公司购买了一盒进口巧克力,到货后发现巧克力已经过期。王方便向收货地天津某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答辩期内,志业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海淀法院管辖。王方却表示,双方通过信息网络方式签订买卖合同,在签订时志业公司对管辖条款既没有加黑、标红,也没有特别提示。该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收货地天津某法院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一条对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通过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做出了协议管辖的限制条件。要求在订立合同时,经营者需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该管辖条款。在发生争议时,如果消费者明确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法院应认定该管辖条款无效。
格式化的协议管辖条款一旦被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商家所滥用,消费者将处于更加被动和劣势的地位。因此,需要法院对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进行考量,赋予弱势当事人对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提出异议的权利,以排除不合理的协议管辖条款。故本案中收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05补充协议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原约定管辖条款有效
亚欧交流有限公司与清云经贸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向合同履行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一年后,双方又在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签订了《补充协议》,就有关合作项目的商务考察进场费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因亚欧交流有限公司无法支付合作费用,清运经贸公司便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答辩期内,亚欧交流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已经签订了《补充协议》,虽然没有对管辖事项作出变更,但原合同的协议管辖应属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补充协议一般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存在,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协议。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的,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原合同约定的法院管辖。
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补充协议,但是补充协议中并未对管辖协议做出修改,故原合同的管辖协议应属有效。海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法院没有管辖权判决有效吗
法律分析:是无效的,二审期间,如果一方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没有管辖权,二审法院可以:1、继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没有管辖权,但被告应诉了
1.法律依据
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权威观点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没有规定移送管辖的期限。理论上,受诉人民法院在案件实体判决前均可以移送。在实践中,确有个别法院是这样做的。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经过开庭审理,甚至已经合议讨论,基于案件重大复杂年底无法结案、形成涉诉信访等情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移送其他法院审理。这样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诉累。201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应诉管辖制度,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可以说该规定对移送管辖的随时性作了限制。
但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不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应诉和提出实体答辩意见,仅在开庭前提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意见,此时如果仅以超过期间提出异议为由不予理会,当事人会以法院受理时有主动审查职能而不服。故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权威案例
(2020)最高法民辖82号
裁判要旨
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起诉后,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登记立案。并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告程霜霜发送应诉通知书,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提交相应答辩状,并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2019年8月19日,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到庭,被告缺席,该院就本案进行审理,并进行法庭调查。后该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如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本案中,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且已经于2019年8月19日开庭审理,且被告虽未出庭,但是已经应诉答辩。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即使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其它法院,其移送管辖不当。
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合法吗
法律分析:是无效的,二审期间,如果一方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没有管辖权,二审法院可以:1、继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很明确,应该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个法院对案件的裁判权的前提就是司法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就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判,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便认为取得了管辖权,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便视为达成约定管辖。特别是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因为管辖权是法律对法院审判职能的区域或等级性授权,不是当事人选择就能决定的问题,当然这应该与当事人在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进行选择相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案件在一个法院起诉过后,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没有管辖权,原告撤回后。原告?
如果民事案件在一个法院起诉过后,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没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撤回起诉。
在法律程序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情况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如果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或撤销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撤回起诉,并重新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程序中,原告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否则可能会影响其权利和利益。因此,在选择撤回起诉或重新提起诉讼之前,原告需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