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和联系(众筹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如何鉴定)
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有什么不同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界定是什么
法律主观:
众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二者在投资人参与度、运作方式、投资目的及风险方面都有不同,众筹不属于非法集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众筹合法吗?众筹是不是非法集资?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有何区别?
判断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还有一实质的标准是是否承诺规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以承诺
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则是召集一批
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它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而是享受股东权利也承
担股东风险。
判断是否属于合法的股权众筹还是非法集资还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
融机构的管理秩序,刑法学权威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
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而股权众筹
募集的资金往往是投向一个实体的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众筹”是非法集资吗?
众筹跟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众筹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是违法的,受到法律的惩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众筹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众筹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市扩张了资本市场,股权众筹利用互联网阳光、正能量的一面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
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非法集资采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
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3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3 年3 月15 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10 年5 月7 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 年1 月21 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补充规定》
拓展资料:
众筹即大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众筹、团购、非法集资如何严格界定?
你好,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而团购却不一样,我们花钱能买到东西,众筹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一般非法集资是违法的,后两者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众筹超过多少算非法集资
法律分析:众筹是一种全新的经济运作形态,要求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等各个环节都保证公开透明。非法集资一般来说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经无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越权批准的集资方式,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会在一定期限内对出资人还本付息,且面向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特定少数人。非法集资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2、众筹与非法集资存在四个明显差别。一是投资人的参与度不同。二是两者目的不同。众筹对发起人而言不仅追求资金,还有口碑等,而非法集资主要是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三是风险不同。众筹是一种风险分担,资金风险压力较小。非法集资的风险较大。四是运作方式不同。众筹强调公开透明,而非法集资在运营过程中十分缺少信息公开;3、虽然众筹和非法集资存在许多明显的区别,但在实务中二者的界限还是经常容易模糊。因此,众筹时应注意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中。要注意三点:一是不面向陌生人集资。二是进行股权众筹时发起人人数不要超过200人,避免触碰法律底线。三是不承诺回报。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众筹”是非法集资吗?
这种要根据众筹的性质来判定。众筹集资可能有非法的,也可能有合法的。
众筹和非法集资的运作方式不同 众筹是一种新经济的运作形态,从项目的启动、市场定位、众筹计划的发布、产品的研发、产品的制作等各环节都全方位的公布信息,公开透明是众筹的核心价值观,而非法集资项目的发起方公开的信息是非常有限的,他们遵循商业秘密的保护,参与股权投资的人在参与项目前一般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就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公众公司一般也只是对重大的经营行为、关联交易等活动进行信息公开,而且很多是通过年报、半年报等事后方式进行公告的,不够及时。
两者行为特征不同 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用公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拓展资料:还有认为应该以融资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融资的目的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股权众筹最有可能触犯的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个罪名立案追诉的标准为:
(1) 发行数额在50万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不能及时清退清偿的;
(4)、其他严重情形的; 事实上,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和企业债券罪当时出台时众筹等新经济形态尚未出现,这个罪就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目的,它在法理上与股权投资冲突的地方在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行为,投资可能取得收益也可能亏损,在上市之前退出渠道有限,按公司法的精神是应该和公司一起共度难关的,如果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强行规定让发起人或公司回购,这无疑增加了发行人或公司的资金压力,是违背民商法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