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立案管辖的案件都有哪些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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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管辖范围法律分析: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管辖范围

法律分析: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有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再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属于直接受理。

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哪些

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枉法仲裁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食品监管渎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种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前三类以外的重大犯罪案件;

(2)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具体程序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10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本院直接立案侦查。

根据《规则》第14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为了防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随意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应由其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规则》第18条规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如果发现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检察院是可以立案侦查的。而贪污受贿的案件包括挪用公款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包括故意泄露国家级棉以及在执行裁定的时候滥用职权和处理犯人的时候有徇私舞弊等行为。

由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一、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涉税案件管辖:A.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①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②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③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B.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①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②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3、《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5、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A.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法律另有规定不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办理;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3、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4、检察院自侦案件由检察院直接受理;

5、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

三、公安机关侦查管辖规定。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A.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B.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A.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B.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4、公安机关的级别管辖:A.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B.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①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②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涉税等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任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文件一律无效。对于人民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人民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

(二)重婚案;

(三)遗弃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六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第二十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可以加我好友,在线法律咨询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申请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地址不详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九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第五十条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查。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许可;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其更换。

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第五十二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的规定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五十三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辩护人是律师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五十四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五十五条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1]

第五章证据

第五十六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一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

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物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二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三条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第六十七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第六十九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一条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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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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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济纠纷案件的提起方,原告负责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经济交易中的违约或侵权行为,A: 小王作为原告,应该在起诉状中清晰陈述自己的主张,并提供书面合同、购车发票、维修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卖家的违约行为,A: 原告经济纠纷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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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离奇失踪公安局怎么立案?

作为一名律师,我将从两个角度回答这个问题,即专业律师角度和当事人角度。 从专业律师角度: 老人离奇失踪是一种严重的案件,可能涉及到人身安全和人权等重要问题。在中国,公安机关负责调查犯罪行为,包括失踪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 ...
2023-11-16 16:56

涉外房产纠纷律师如何收费(涉外房地产案件管辖)

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求达成一种合理的收费方式,解决纠纷问题,并减轻经济负担,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涉外房产纠纷律师的收费问题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为一些不规范的律师行为可能会给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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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叫什么纠纷案件类型呢(恶意拖欠工程款立案标准)

A: 拖欠工程款一般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种,具体可以归类为建筑工程款项纠纷或建筑工程违约纠纷。根据不同情况,可细分为合同履行纠纷、恶意拖欠工程款纠纷等类型。 Q: 恶意拖欠工程款立案标准是什么? A: 恶意拖欠工程款一般指施工单位或 ...
2023-12-05 12:11

公安局立案管辖的案件都有哪些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管辖范围法律分析: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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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打架立案期限(派出所打架立案期限是多少天)

打人报警后派出所有多长时间处理三十天内。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 ...
2023-12-28 11:25

离婚纠纷如何审理案件(离婚纠纷立案流程)

A: 离婚纠纷的立案流程是指当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想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离婚相关问题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立案和审理,总结:离婚纠纷的立案流程虽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的途径,但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Q: 通过立案流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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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遗失物品可以立案吗

丢失东西可以立案吗法律分析:丢失东西不可以立案。但拾得遗失物之后侵占,有可能涉及侵占罪,此种情况可以立案。根据相关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
2023-12-27 14:56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有哪些(刑事案件立案条件有哪些)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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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哪些环节(报警立案流程)

报警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哪些环节法律分析:报警立案程序主要有以下三环节: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 ...
2023-12-28 11:13

2024年如何举报口头合同纠纷案件(口头合同纠纷立案标准)

A: 口头合同纠纷案件对当事人可能带来以下负面影响:1. 经济损失:违约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A: 当面临口头合同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正面面对解决问题:1. 保留证据: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如录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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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信息表怎么填?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执行案件立案信息表。执行案件立案信息表是执行法官在受理和审理执行案件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填写的一种表格。该表格内容丰富,包括了很多必填和选填的项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从专业律师的角度 ...
2023-11-17 19:22

刑事诉讼法案件移送管辖是什么(刑事诉讼法逮捕后移送起诉期限)

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 管辖权异议 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 管辖 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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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法院多久立案(追讨工程款管辖法院)

A: 工程款拖欠是指在工程项目完成后,承包商或施工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相关工程款项。 Q: 工程款拖欠法院多久立案? A: 工程款拖欠立案的时间取决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程序。一般来说,当工程款拖欠持续一段时间后,欠款方可以向法 ...
2023-12-05 13:38

2024年如何判断借款合同纠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A: 判断借款合同纠纷案由错误或争议可能会导致以下负面影响:- 法院管辖权之争:当事人争议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时,可能会导致辖区法院之间的争夺和竞争,增加诉讼的复杂性和成本,A: 判断借款合同纠纷案由需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它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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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占公司多少钱才能立罪(侵占公司多少钱可以立案)

员工非法侵占公司多少钱可以报案法律分析: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 ...
2023-12-27 14:52

如何算构成民事纠纷案件(民事纠纷怎么才算立案)

A: 民事纠纷案件的立案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即存在双方对于权益、义务、责任等方面的不一致意见,A: 一旦小明的案件立案成功,法院将会对这个案件进行进一步审理,A: 构成民事纠纷案件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与个人、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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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属于什么纠纷案件(工程款纠纷管辖权)

Q: 什么是工程款拖欠问题? A: 工程款拖欠问题指的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项。这种情况经常发生,给承包商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带来了很多纠纷和争议。 Q: 工程款拖欠属于什么纠纷案件? A: 工程款 ...
2023-12-05 13:48

民事立案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民事立案后多久可以开庭审理)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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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如何(香港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请问毒品刑事案件办案程序如何毒品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1、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二个月。2、到检察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到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 ...
2023-12-28 11:27

如何确定借款纠纷管辖(借款案件管辖权)

A: 当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来确定管辖权:1. 原告住所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的法院为其住所地或者有被告财产的地方法院,A: 借款纠纷管辖是指在借款纠纷案件中,确定哪个法院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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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庭怎么立案审理案件

作为专业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和相关法规,以下详细解答军事法庭如何立案审理案件的程序和依据。 1. 立案程序: 在军事法庭立案审理案件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 受案登记:首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须向军事法庭提出书面申请,申请 ...
2023-11-20 15:10

有关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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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要如何认定(入户盗窃多少钱立案)

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法律分析】1、犯罪客观构成方面,“入户盗窃”的前提是要有“入户”的行为,然后还要有“盗窃”的动作。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 ...
2023-12-28 11:27

如何定性民事纠纷管辖(民事案件怎么定性)

A: 正面面对解决定性民事纠纷管辖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提升司法解释和法官对案件定性的准确性:通过加强司法解释的制定和提升法官的专业水平,提高对案件定性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减少纠纷发生和司法争议的可能性,A: 定性民事纠纷管辖的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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