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怎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当债务人)
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缺点
法律解析: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强制执行公证 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债务人 自愿的接受 强制执行 承诺的、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债权人 可以不经过 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相较于普通的债权文书,经过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明显提高了可信度。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时,公证机关会要求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来确定。在赋予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相关的司法机关就免除了事实调查确定的阶段,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在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强制执行时,不仅可以简便司法程序,节省债权人的物力人力,还能提高公证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的优缺点
法律主观: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强制公证书具备强制执行力吗
法律分析:不一定。在所有的公证文书中,并不是所有的公证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只有赋强公证文书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比如: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赋予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等。强制执行类公证文书,不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且具有与人们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样的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应履行到期义务而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持经过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文书是否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主观:
人们为了确认某些法律关系的效力,会进行一些证明,公证就是很多人选择的一种方式。一、公证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字×××号根据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字第××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将××××(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或××物品)偿还给债权人××××。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月×日二、公证强制执行申请条件《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三、强制执行申请费用怎么计算执行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其中,实际执行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1、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2、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3、申请执行费在执行立案时先不预交,在执行结案后,从执行到的标的中优先抵付由被执行人负担。综上所述,强制执行类公证文书,不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且具有与人们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样的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客观:
一、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那么如何理解“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条件是否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条件一致。诉讼时效是指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执行时效又称为申请执行期限,是指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主要表现在:一是设立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是法律效果相同,时效经过后债权人的债务均成为自然债务,无法申请国家强制力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三是均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中止、中断。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是民事诉讼的两个完全不同的阶段,可以这么说诉讼的目的就是权利人为了取得有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自己的权利;执行的目的就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国家强制手段来实现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权利。诉讼的目的就是取得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执行的目的就是实现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诉讼是执行的必经阶段,除非债权人通过仲裁或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直接取得执行依据。二、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因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来考察执行时效。所谓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一有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二此障碍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的障碍”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其中“其他障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主要是指:(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所谓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时效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是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其中“起诉”依据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还应当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债权等情形。“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依据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主要是指通知、催告义务人履行义务,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该解释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组织申请解决纠纷或者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的情形也应当归入“起诉”类时效中断事由。由此,可以看出期间的中止和中断的立法宗旨均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发生中止的原因属于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而发生中止的原因是当事人的行为,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三、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笔者认为,因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属于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不以当事人双方的客观志为转移,在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也会发生该类事由,从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出发,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也完全适用于执行时效的中止,这点也应该是无异议的。“诉讼时效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起草者注重坚持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利益衡量,为避免不当扩大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司法解释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解释,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进行了限定、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进行了合法的扩张解释。依据时效中断的法理,只有权利人实施了合法有效的行为,才会发生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如起诉后又撤回诉讼的,以及因不合法而受驳回起诉之裁定的,诉讼时效不中断。因此,公证机构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必须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超过执行时效或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当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排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解决纠纷的方式,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成为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因此,诉讼时效中断的部分事由肯定无法再适用。(一)“起诉”类时效中断事由中除申请强制执行外,其他均不适用于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形。起诉以及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九种情形中,因起诉、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均是与诉讼有关的情形,在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因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解决而自动无法适用。申请人债务人破产或者债务人被宣布破产等情形,是否可以适用执行时效的规定?笔者认为,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只是禁止双方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并没有禁止债务人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已被宣布破产的,债权人的债权无论是否已经到期,均可以直接向法院申报债权,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无需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等情形中,因债权人申请保全措施后,需要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因此无法作为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执行时效中断事由。该解释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向有关单位组织申请解决纠纷或者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的情形,也因该类纠纷解决机关不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公证力债权文书纠纷解决机关,因此也无法作为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类时效中断事由可作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时效中断法定事由。理由主要是:一、执行时效和诉讼时效一样,都督促权利人及时履行自己权利的一种制度,只是选择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权利人除可以直接向义务人提出主张要求其履行义务外,权利人还可以申请仲裁、调解等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或者直接起诉讼。但在执行时效届满前,权利人由于已经取得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一是不再理得原则,权利人已经无法通过仲裁、调解、起诉等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权利人要么督促义务人履行,要么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同样可以作为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二、债权文书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不能完全等同于司法裁判文书。司法裁判文书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现实的,非预置性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执行;而公证书的效力是预置性的,仅具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不能直接进入司法执行程序⑿,需要经过公证机构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进行审查,将公证书上执行的预置性转化为执行上的现实性,这个程序就是公证执行证书程序。再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债权人除不能用仲裁、调解、起诉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外,也完全可以要去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人已履行的,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就应该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类时效中断事由可作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时效中断事由。(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可作为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从诉讼的角度出发,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实际上是等同于义务人承认义务的存在,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得以重新明确。在执行程序中,尽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很明确,但也需要审查该债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已履行了多少。其次,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数额虽已明确,但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可以就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等达成和解协议,签订和解协议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再者,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事由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因此不应对执行时效的中断事由做更多的限制。须注意的是,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是否可以作为执行失效中断事由,以及可以作为何种中断事由?出具执行证书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是债权人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中预制性的债权债务关系转为现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必经程序,也是债权人取得有效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因此,出具执行证书是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必要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依据
2005年8月颁布的《公证法》 继承 与完善了 强制执行 效力公证制度。根据该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 债务人 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 债权人 可以依法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5月修订后的《公证程序规则》出台,仍然保留并完善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 其实, 强制执行公证 效力 还是比较强的,我们在进行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如果是 债务 类的案件,可以很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也是可以依法申请拍卖债务人的财产的。另外,我们在进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首先要确定自己是符合相关的条件的。
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
法律分析: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免去一审二审程序,节约时间;避免公告送达的问题;直接保全财产,节约维权成本;有限排除异地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公证书有强制执行力吗
法律分析:如果该公证书是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