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人民币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人民币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人民币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4年5月至7月间,张海军多次盗窃某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库房内的某品牌马来西亚白虾共计800余箱向羊某、李某1出售牟利,销赃金额40余万元,涉案白虾共计价值人民币50余万元。
张海军于2024年8月8日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投案。起获并扣押某品牌马来西亚白虾16/20规格150盒,21/25规格540盒,31/35规格750盒均已发还被害单位,其余赃物未起获。
张海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律师解答:
张海军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张海军能够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人民币的,该员工构成犯罪,可以向公安局进行报案,然后公安局会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公安局就会向法院提起 诉讼 ,并且提交相关的 证据 给法院,法院对于该案件会予以受理,而对于该员工的行为,你可以申请刑事附带民事审查,这样,就可以要求该员工赔偿公司的损失。 《 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法律主观:
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人民币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