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情形包括(从轻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情形包括哪些)
可以对其进行什么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第十二条指出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免予和不予政务处分的定性处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是指根据《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应该给予政务处分,但由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对其免去或不予应给予的政务处分,充分体现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执法原则。实践中我们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适用。
1、情节轻微的程度不同。一般情况下,情节轻微包括主观上过失、违法数额不大、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积极弥补损失等。若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能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情节显著轻微,仅需要给予警告或者不够给予警告处分的,则可以不予政务处分。在实践中,应根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结合其悔改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研判。例如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对于投资和获利数额较大,在调查期间已经退股并上交违法所得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政务处分。但如果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活动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前,投资和获利数额较小或者没有获利,在立案前已经退股和上交违法所得的,则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予政务处分。
2、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不同。若公职人员仅有一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如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有两种以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如既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又能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一般可以不予政务处分。
3、处理方式不同。从规定上看,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决定的同时,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这四种方式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同时适用。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诫勉的,一般可以免予政务处分;若拟同时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不需要进行其他处理的,一般可以不予政务处分。
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适用条件。《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对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即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通过7项条款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予以规定,在实践中,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情形。这里的“主动交代”是指在组织初核前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期间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对于共同违法的公职人员,不仅要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还应交代他人的共同违法事实,才能认定“主动交代”。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情形。这里的“如实说明”是指在初核和立案调查期间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违法行为。如果公职人员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或者在交代过程中,对有些细节或者情节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定为隐瞒或者不配合调查工作。如果公职人员经思想教育,从不配合转为主动配合,从有所隐瞒转为全部反映,则可以认定为“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
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情形。这里的“他人”,可以是与公职人员共同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共同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检举的行为应当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或纪律处理的行为,或者依照《政务处分法》应当追究政务责任的行为,并且已经查证属实。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情形。这要从公职人员在共同违法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具体分析判断。一般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公职人员,是指直接参加了实施违法行为,但在整个违法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比如,受领导的指使,参与实施了一部分违法活动。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的公职人员,一般是指为实施共同违法行为提供方便、创造有利条件、排除障碍等。例如,领导干部决定公款旅游,负责开公车的司机和帮助报销公款旅游费用的秘书,相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就是起辅助作用的公职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如《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再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前提是具有触犯了《政务处分法》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事实,则须按照《政务处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撤销案件,不需要作出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决定。
与党纪处分的衔接匹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将免予党纪处分的情节限定于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为体现纪严于法、纪法贯通,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应当与免予党纪处分情形相对应、处分档次相协调、处分规则相对接。由于党内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与政务记过处分的期间一致,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与政务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一致,因此参考免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条件,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适用对象应当是给予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公职人员。
实践中,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有违纪行为又有违法行为,党纪政务双重立案的,党纪轻处分和政务轻处分可以搭配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一般情况下,对给予党纪轻处分的,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因此,如果需要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者免予党纪处分,政务上需要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可以只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不必再作出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决定。由于作为立案的证据和事实确实充分,政务上无需撤案。为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精神,免予政务处分并不意味着免予党纪处分。
免予或者不予处分虽然并不属于政务处分,但也是追究政务责任的一种方式。因此,在适用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时,要在查明公职人员违法的各种情节基础上,综合考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以及处理的必要性等,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把握适用条件,既要体现对悔过自新的被调查人宽大处理的政策意图,又要防止随意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什么情形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等。关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什么情形
1、行政处罚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4)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上述是我整理的内容,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有哪些依法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消防法共设定了几类行政处罚《消防法》所设定的行政处罚有七种,具体如下:
(一)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二)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有什么区别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二)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有哪些”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法律主观: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政务处分的种类
政务处分的种类是以下: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喊携行为的;
2、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3、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6、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三条简贺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拦渗派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主动上交或退赔违法所得的可以给予政务处分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党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分别在什么情况下,给予从轻处分、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有明确规定。\x0d\x0a《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0d\x0a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x0d\x0a(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x0d\x0a(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x0d\x0a(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x0d\x0a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x0d\x0a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x0d\x0a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x0d\x0a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