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起在异地是否可以在当地办离婚手续
异地能在当地办离婚证吗
法律主观:
在户口所在地的异地可以办离婚。异地协议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诉讼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夫妻在异地能办离婚手续吗
夫妻双方可以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这里的离婚只能是诉讼离婚,选择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的,可以在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准予离婚的,持离婚判决书视为离婚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在外省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吗
夫妻在外省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因为协议离婚手续,需要到夫妻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办理。目前,我国并不支持异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一、夫妻在外省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吗
1、夫妻在外省不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因为协议离婚手续,需要到夫妻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办理。目前,我国并不支持异地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办离婚手续有哪些材料
1、身份证。
如果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本人去民政局办理,同时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民政局工作人员核实身份证信息。
2、户口本。
(1)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准确无误,并且与身份证一致,婚姻状况与实际相符,本人页和户口簿首页加盖有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2)集体户口的,提交本人户口卡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首页复印件。本人户口卡原件上加盖有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使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户口住址、出证日期,加盖户口专用章。如果没有注明有效期,有效时间从出具当天起六个月内有效;
(4)使用迁移证明的,迁移证明上的个人信息与身份证一致,在有效期内使用。迁移证明的户口地址为户口迁出地。
3、结婚证。
(1)结婚证与户口簿、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
(2)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可以持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可以持查询时间在半年以内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4、离婚协议书。
(1)离婚协议书写清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双方自愿离婚等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A4纸大小,内容清晰可辨,可用蓝黑墨水笔或黑色签字笔书写一份复印两份,也可机打三份。落款签名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5、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夫妻双方都在在外地,要办离婚手续是不是必须要本人要回老家才能办?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异地办理离婚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2024年,经民政部报请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将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经国务院批准,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在两年的试点期内,试点地区的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将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双方当事人无需回到户籍地即可办理婚姻登记。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外,还需提交一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办理地的有效居住证,并且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现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