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找不到人起诉离婚要多长时间
起诉离婚找不到对方要多久开庭?
起诉离婚一般会在送达期限满了之后的一个月内进行开庭。因为找不到对方,所以法院会通过法院公告的方式送达对方当事人,送达期限是60天。这60天一过,就默认已经送达了,这个时候法院就是安排开庭的时间。
一、起诉离婚找不到对方要多久开庭
起诉离婚找不到对方的,法院会通过法院公告的方式送达对方当事人,送达期限是60天,期限满之后,视为传票已送达,法院会根据案件多少排期开庭,一般在1个月以内都能开庭。
起诉立案后,一般需要1-7日将案件从立案庭转到业务庭,但是这个时间不是绝对的。
然后,业务庭法官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根据自己的开庭安排来排开庭时间。
但是一般审理期限是受到3-6个月的法律限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起诉离婚的相关注意事项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4、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5、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6、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
7、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
9、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名称,私房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起诉离婚的时候,找不到对方,法院也是会通过法院公告的方式送达对方当事人。这个时候不管对方有没有受到,只要时间期限一过了,就会默认送达了,一旦默认送达了,法院就会进行开庭的安排了,如果对方还不出庭,就会被判为不出庭。
一方失踪起诉离婚要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一方失踪起诉离婚需要3到6个月左右的时间。但是,失踪如果是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的,那么被申请人失踪满两年以后才能够另行提起离婚诉讼的;如果是故意躲避民事诉讼的,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一方找不到人起诉离婚要多长时间
1、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到法院起诉离婚。婚姻的另一半消失不见满两年,当事人想要离婚,可以先到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另一半宣告失踪,人民法院作出另一半宣告失踪的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可就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作出单方判决。2、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发出公告。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诉离婚,由法院对消失的另一半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法院也可以单方面做出缺席判决。
一方失踪起诉离婚要多长时间
法律主观:
一方失踪起诉离婚需要的时间在三个月到六个月作用。一般要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6个月,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时间期限为3个月。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149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方失踪起诉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一方失踪起诉离婚需要3到6个月左右的时间.但是,失踪如果是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的,那么被申请人失踪满两年以后才能够另行提起离婚诉讼的;如果是故意躲避民事诉讼的,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