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能生育男方提出离婚怎么补偿(不孕的婚姻能维持多久)
女方不能生育男方提出离婚怎么补偿
如果因为女方不能怀孕而提出离婚的,如果当事人协商好了要赔偿的话,男方就可以进行赔偿。如果男方不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但如果是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话,是不能得到赔偿的。
一、因女方不孕男方提出离婚要赔偿吗?
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果男方自愿赔偿的话,女方就可以得到赔偿。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通过法院解决的话,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是看双方感情是否却是破裂,法院不会因为女方不孕这个理由就判决双方离婚的。
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判决离婚,而男方没有其他对婚姻不忠、或者虐待、伤害女方的行为,女方是不会得到赔偿的。
二、离婚之后长期被骚扰怎么办?
属于严重侵犯公民正常生活次序,影响了身体健康权,可以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认为性质严重也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停止侵权。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离婚后孩子改姓名的程序有哪些?
(一)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二)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三)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离婚之后孩子要改姓名的,必须要父母双方向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并且要携带孩子的出生证明和离婚证等材料。如果离婚之后被长期骚扰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女方不能生育男方提出离婚我能得到赔偿吗?
问题:6年前,我与刘芳芳恋爱结婚,不知什么原因,她一直未能怀孕,后经医院诊断为先天性不育症。我是独子,三代单传,老父母一定要求我与芳芳离婚。请问题:女方不能生育,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吗?
女方不能生育,不能成为离婚的正当理由。按照《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离婚的法定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由此看来,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生儿育女虽是男女婚姻的一种后果,但它并不是维系夫妻感情的必备条件,并不一定影响夫妻生活。夫妻一方不能仅以不生育子女为由提出离婚。你是家里独子,三代单传,你老父母出于“传宗接代”的旧思想的考虑,要求你离婚是错误的。现代技术飞速发展,人工授精等技术完全可为你提供成为人父的条件。如果你俩有婚姻基础、有感情,你俩完全可以采用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方法来解决生育子女问题。为什么总是先考虑到离婚呢?作为现代人,你应珍惜夫妻感情,珍惜家庭幸福,用优异的工作成绩来实现人生的价值,为社会的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老婆不能生离婚要补偿合理吗
一、老婆不能生离婚要补偿合理吗
1、是不合理的,女方没有生育能力的不属于索要赔偿的情形。女方不能生育不论是先天还是后天都不存在过错,男方希望自己有后代也不存在过错,因此,因为生育问题发生纠纷并没有所谓的过错方。不存在所谓补偿或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要求补偿的情况是怎样的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给予的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呢?
1、首先,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
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只能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针对此种情况,如果离婚时按照约定分割财产,则对那些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失公平。如果双方约定只是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因为,如果未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方式,夫妻婚后的财产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则不会出现对一方不公的现象。
2、其次,请求方必须付出较多家庭义务;
3、首先,这里的义务是指家庭义务,也就是“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义务。如果是其他方面的义务,则不适用这里的补偿规定。其次,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如果双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谁补偿谁的问题。
4、最后,需要在离婚时提出。此处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是离婚之前,也不能是离婚之后。
同居几年,后因女方无生育能力,男方提出分手,女方要求补助应怎么办
你们同居这几年,请问这几年,有没有办理结婚证,她没有生育能力,你跟她,这是正当,合理的要求 。如果没有办理结婚证不需要给她补偿,如果已经办理结婚证婚内财产需要分割。如果没有什么财产,你可以筹情补贴一些青春损失费,但这属于人道补偿,你不愿意也是合理的,没人可以逼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