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告知(公安机关终止侦查的情形)
终止侦查的法律条款
终止侦查的法律条款如下: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终止侦查的情形如下: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终止侦查的条件是: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签了终止侦查决定书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终止侦办决定意味着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就此结束,公安机关决定终止侦办之后,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就有可能会被撤案。当然,公安机关也不会无缘无故的做出终止侦办的决定,一般来说,都是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之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终止侦办决定意味什么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终止侦办决定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的结束。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给出终止侦查文书和终止侦查决定书有区别吗?
您好,公安给出终止侦查文书和终止侦查决定书有区别的呢,依据我了解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终止侦查的措施。终止侦查文书和终止侦查决定书是两种不同的形式哦。
终止侦查文书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经审查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继续侦查的,会出具一份终止侦查的书面文书,作为侦查结束的证明。
而终止侦查决定书则是指在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经过评估认为不需要移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会出具一份终止侦查的决定书,作为终止侦查的正式决定。
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决定书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决定书成立的条件有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决定书不服怎么办?
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决定书不服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
2、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终止侦查会通知吗
法律分析: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因此,公安局撤案应通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终止侦查应通知原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治安案件终止调查需要告知吗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