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是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不动产登记证办理流程)
不动产登记实施时间
法律分析: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就已经开始落地实施了。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全国不动产登记什么时候开始
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不动产中心属于哪个单位?
1、不动产登记中心属于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是国土局的下属二级局,在县里通常是副科级单位。
2、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以及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房屋不动产登记流程
1、提出申请
首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2、受理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程序完成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3、审核登簿
工作人员需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房屋不动产资料进行审核。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4、发放权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房屋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2、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3、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有什么区别?
不动产证相当于新版的"房产证",是土地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后的新证。
其实除了《房产证》,还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等证书以后都不再颁发,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信息“升级”:《不动产权证书》多了镭射区,并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这是全国范围内不动产唯一的“身份证号码”;增加了使用期限、取得价格和分摊建筑面积,信息更加透明化。
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从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从1922年开始实施的。1922年,民国北洋政府颁布《不动产登记条例》,标志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初建。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民法》、《土地法》等一系列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法规,至此,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中国完全确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政权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时期制定了许多土地法律法规,其中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定,为新中国成立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新中国成立之后,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几乎全盘照搬前苏联的经验。在民法学方面继受了前苏联民法学。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全面移植前苏联模式。新中国成立初期,从中央到地方都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法律文件,虽然登记目的重在确权管理,但不动产登记立法仍然体现了法的传承和历史习惯的延续。建国之初,农村开展了土地改革,进行确权登记,许多城市开展了房地产总登记,确权登记的目的是促进生产力发展。1978年至1992年这个阶段,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价值目标、以权属为中心的静态登记。不动产登记在这一时期形成了依据行政管理体制而设的登记,分权管理、分别登记的不统一模式,由此而起。1992年至2007年这个阶段,不动产登记制度向着市场化趋势发展,不动产登记渐趋规范化、法制化。2007年至2014年这个阶段,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犹以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主要任务。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勾勒了统一不动产登记法的轮廓,为了解决城乡不动产登记发展不平衡,国家重心转向农村土地登记。
不动产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法律分析: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就已经开始落地实施了。全国已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不动产权证是什么时候开始有的
2015年3月1日。根据查询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官网得知,《不动产权证书》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启用。
不动产权证是哪年开始办的
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权证是2015年开始办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全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简称不动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就已经开始落地实施了。全国已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坚持“不变不换”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根据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需要由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需要向国家专职部门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然后相关部门会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怎么办理不动产证?
1、首先第一步是办理登记申请的事宜,对于那些尚未登记的不动产,比如有继承的不动产,以及遗赠的不动产和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当事人需要到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也就是国土资源局。
2、其次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人,需要提交自己的材料。这其中包括你自己的身份证明,同时需要准备好你的不动产的产权,还要有一个来源证明,这个来源证明可以社区给你办理。
3、提交申请的时候需要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上面主要的内容是你个人的一些信息,此时你要如实的进行填写,有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咨询具体的工作人员,填写完毕交给登记部门。
4、材料和填写的表格全部做好以后,登记机构会先检查你的表格和基本的证明,如果没有问题的话,登记机构就会受理。如果有问题的话,会叫你进行修改和资料补充,你补办一下即可。
5、登记机构接到你的申请以后,开始进行产权资料进行核实,目前这类审核十分严格,需要进行全面的核查。而且登记部门会对于房地产和土地附着物进行实地查看,确认核实无误才可以。
6、审核的时间目前各个地区并不是一样,如果是一些大中型城市,由于业务量比较大,所以审核的时间一般会在两星期左右。如果是小城市的话,那么一般三天到五天就可以审核完毕。
7、无论是个人申请,还是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证都需要严格审查。通过之后开始给你制作证件。然后会电话通知你收取不动产登记证,取证的时候需要你签字确认,这样就办理完毕。
8、如果个人由于事务比较忙,或者在外地的话,那么需要写一个委托书。同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和一系列的资料交给代办人办理。也许登记机构会电话咨询你,只要如实回答自己的情况即可。
全国不动产登记什么时候开始
全国不动产登记是2015年3月1日开始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2018年3月5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在全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登记窗口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标识。
不动产登记标识整体采用圆形设计,主色调为红、蓝两色。外圆为“不动产登记”中英文。内圆设计内容包含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要素,顶部和线条结合代表房屋、林地,蓝色代表海洋,底端图形和线条结合代表土地、草原,同时也构成了不动产登记簿造型,中间线条底端构成了笔尖效果,寓意不动产统一登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房屋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要携带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办理。
2、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证等完税证明,需携带原件;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3、不动产测绘资料,包括宗地图、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的证明材料;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提供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证是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简称《不动产证》,是权利人享有相应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于2015年3月1日全面启用。该证书记载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不动产权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法律分析:2015年3月1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办理地点: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