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六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6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6级伤残鉴定标准为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伤残鉴定的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划分依据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八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划分依据为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伤残鉴定的程序如下:
1、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
5、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7、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综上所述,申请伤残鉴定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有关部门根据伤者的具体受伤情况做出评级,出具鉴定证书,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进行复核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六级伤残具体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含了73种情况,只要是满足这些情况当事人就可以认定为六级伤残,比如当事人它的智能方面已经有了轻度的损伤,而且当事人他的职业方面的劳动能力,已经被他精神上的一些症状所影响。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IV或第VI对脑神经受损,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I°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III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III期。
所以如果当事人的智能方面已经有轻微的损失,而他身体机能方面已经出现了暂时性的残缺,或者当事人他已经存在着轻度的一些运动上的障碍,但是又没有达到肢体瘫痪的情况,或者他的其他一些三角肌和其它肌肉已经出现了轻微的障碍都可以认定为六级伤残标准。
五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法律主观:
六级工伤属于中等偏低的工伤等级,此时的劳动者是有一定智力的,虽然也有一定的智力减退,但是生活上是有一定自理能力的。一、六级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20)鼻缺损《1》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二、不算工伤劳动者怎么办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条件工伤认定条件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具体如下:(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诸如清理、安全储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4)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包括如下十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15种。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必须是条例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业活动中所患的职业病。(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而且到外地去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此条款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此外也将职工上下班时的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工伤认定作了限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主要是指条例出台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六级工伤鉴定标准是轻度智能减退、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不完全性失语等。
法律客观: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6.1 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2 六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等。
六级残疾证的待遇具体如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申请残疾人证流程如下: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综上所述,六级伤残残疾证待遇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六级工伤鉴定标准是轻度智能损伤;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三肢瘫肌力4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不完全性失语;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因此对于六级工伤鉴定的标准应该根据上述的情况来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六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应鉴定为六级伤残,享受六级伤残赔偿标准。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主要原则是员工的器官有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的畸形的情形,并且具有中等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无法生活自理并且存在一般的医疗依赖。具体的情况包括:轻度智能损伤、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中度癫痫以及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一只脚的功能完全丧失并且伴随着另一只脚的部分功能丧失以及面部具有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等情况。
认定流程:
1、用人单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社保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资料不全的出具《提交材料通知书》,申请人补齐材料;
3、资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调查;
4、社保经办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认定结结论,最长不超过60日做出结论,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和工伤职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1%,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