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底收益的委托理财合同如何定性
委任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法院法官的论著,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的约定;2、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即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除保证到期归还本金外,还保证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委托理财只享收益不担亏损,这种保底条款究竟有效吗?
理财的重要性
理财可以合理规划自己的经济财产,管理好自己的财富流通,保障自己和家庭的基本生活,实现理想的生活,获得有价值的人生。我们可以通过理财增加一些主动性以外的被动收入,现在的社会进步十分快,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家富强的同时,对人类的各大保障也在提升,理财是人们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理财有风险
当今社会理财的热度逐渐升高,保底的理财人家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保底理财虽然表面上是安抚了部分委托人对市场高风险的担心,但实则多数是无法得到实现的,进而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我们需要认定保底理财协议的性质,为自己的财产提供安全保障。
只享收益,不承担亏损是无效的
所谓的保底协议,理财协议的保底条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协议视为无效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委托他人帮忙理财,签订理财合同。但是我们需要明确,如果协议中有关于委托人不承担本金亏损的风险,指单方面的享有收益和理财的利益分成,这种条款是具有保底性质的,从法律角度来说,违背了我国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原则,将视为无效条款。
法律小贴士
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对于签订无效合同,要自主承担法律后果,我国法律也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行为人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是不必要返还的,也应该进行补偿。当保底条款被我国法律认定无效时,则视为合同无效。理财投资需要投资者进行合法投资,合法参与理财,这样才能在发生纠纷时得到妥善处理,权衡利益,避免给资本市场带来不利的影响。
合同中约定保底收益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该条款有效,合同中将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即可。“保底收益”条款如果是企业之间联营的因为违反了《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为认定无效。只享收益,不担亏损 的一方是自然人的,一般应认定此类投资、借贷等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如下:
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与其他合同的辨析
1、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区别。
2、与信托合同的区别。
3、与合伙合同的区别。
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审查要点
1、审查委托人、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违反金融管理秩序。
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认定及处理
1、保底条款的认定。
2、保底条款的效力认定。
3、保底条款无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1、委托资产亏损的计算与处理
2、委托资产收益的计算及处理
五、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1、委托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2、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由该资产管理活动引发的合同纠纷。该类案件中的非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之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裁判标准存在分歧,故有必要统一裁判尺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百二十九条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只承担因己方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责任,而保底条款约定受托人承担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与委托合同关系的基本规则相悖离。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要点
法律分析:
1、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例如,约定的收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如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因其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资金占用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订立“保底条款”的主体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合同主体
委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有限公司(包括不具备受托从事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的公司和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各类投资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
2、委托关系
自然人之间相互委托、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自然人与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自然人、证券公司委托自然人、有限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监管下的当事人之间开展的委托理财行为。
3、管理资产的交付方式
第一,资金的直接交付,这种情形下委托人对委托资产一般没有控制权或控制权较弱;
第二,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的托管,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剖委托理财类合同
文/胡敏
案例
叶某是北京某外资公司的高级经理人,考虑到自己经常出差外地无暇顾及股市,去年叶某将自己的250万元资金委托给北京某投资公司进行理财。双方为此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250万元投资以年息10%计算,一年理财期满后可稳定地获得投资收益25万元。如此算来,叶某的投资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并且无任何风险。但几个月过后却出现47万多元的损失,对方当初承诺的高回报无法兑现。叶某为此将该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因股市长期低迷,近年来类似于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纠纷的热点之一。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处理不慎很可能会给资本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对法律适用问题需慎重研究。本文拟从合同的定性、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委托理财类合同进行剖析。
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
委托理财合同同时兼有委托、借贷和信托合同的特征,实践中很难将它们归为某一类。由于无法判定合同性质,司法审判目前在这方面很混乱。多数情况下,法官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判决结果是受托人返还委托人本金;如果损失已经发生,受托人无法返还本金,则由法官按过错原则自由裁量,通常的判决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受一半损失。
为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司法解释必须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识别。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分为4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效力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