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和拘役怎样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和拘役如何合并执行)
拘役实刑和有期徒刑缓刑的合并执行
是不能合并执行的。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都是属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常见的处罚手段,二者之间有着一定的关联,但是也是有着本质上区别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时被判处拘役和缓刑的,是不合理的行为。
一、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合并执行的说法合理的吗?
是不能合并执行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缓刑和拘役不能合并执行,因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适用缓刑,也就是说适用了缓刑就不能执行拘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二、缓刑和拘役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定义不同: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二)执行方式不同: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三)对刑罚的执行不同:
拘役是对人民法院的刑罚进行执行。缓刑是暂缓量刑,暂时不执行处罚。
(四)适用对象不同: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条件如下:
1、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五)限制自由不同: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的,其他缓刑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
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合并执行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是不能同时被判处拘役和缓刑的,如果出现了这两种情况的需要先将缓刑的处罚结果撤销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役的审核处理,之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处罚决定。
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应该如何执行
法律分析: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合并执行最高可以判处二十五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触犯多项罪名的相关人员,进行合并执行,并且最高会判处二十五的有期徒刑。如果触犯了多项罪行,其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则仍然需要执行。
一、合并执行有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于单个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判处十五年,触犯多项罪名的,合并执行最高可以判处2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二、有期徒刑和拘役怎样合并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判罚有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有期徒刑和拘役有什么不同
1、 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 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 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25年。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区别为适用对象罪行的轻重、执行场所的不同、相关的期限与待遇也不同,当多重罪行中附加罪为相同种类时,有期徒刑和拘役就可以进行合并执行。
有期徒刑和拘役如何合并执行
法律分析:有期徒刑和拘役合并执行有期徒刑;犯罪人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拘役和有期徒刑能否并罚
数罪中有判处 有期徒刑 和 拘役 的,可以并罚,只执行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 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有期徒刑和拘役如何合并执行
如果一名被告人身犯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或分别被判处拘役刑和管制刑,应当如何数罪并罚,刑法并未明确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有期徒刑和拘役刑管制刑,即选择有期徒刑作为执行刑罚,拘役刑管制刑被有期徒刑吸收;如该被告人犯两罪分别被科以拘役刑和管制刑,则选择拘役刑作为执行刑罚,管制刑被拘役刑吸收。
一、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为:
1、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减刑: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