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欠款利息怎么算(法院欠款利息怎么算的)
法院起诉欠款利息怎么算?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法院判决后对方不给钱利息怎么算
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之后的利息。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利息具体算法
1、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如果金钱给付判决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之后的利息。
2、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3、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4、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法院欠款利息怎么算
法律主观:
关于法院 欠款 利息怎么计算的回答: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 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00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确定: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执行1万元1年利息给多少
法院执行1万元1年利息是325元。法院强制执行利息是: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法院强制执行欠款可以要求执行利息。除了要还本金外,还要还利息,其利息的多少,要委托会计事务所根据银行的利率计算后偿还本金和利息。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到现在已经一年了,被执行人才给了一万块钱。
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可以要求对方在没有执行的过程中欠款产生的利息的偿还,包括债务的利息还有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等,根据公式来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可以要求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利息应该如何计算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该规定中的同期最高贷款利率应是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允许商业银行最高上浮利率。由于商业银行对不同贷款期限的利率有不同的规定,关于采用何种期限的问题,要根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期限而定。
欠钱不还起诉后利息怎么算
法律分析:本金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来算,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民间借钱利息目前不能超过15.4%,这是司法保护上线。只要在15.4%以下的利率,都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院执行期间的利息怎么算
法律主观:
这部分的利息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之和。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乘以迟延履行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欠款利息如何计算
甲于2004年3月借给乙20000元,2005年乙还给甲10000元,尚欠的10000元至今经过多次催要未还。借据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
现甲意欲立案起诉乙,请问:
1、这八年半的利息应该如何计算?
2、法院可支持几倍?
3、是否需要缴纳利息税?
回答如下:
一、此案如果起诉到法院,其利息一定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计算。
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假设一年)的10000元,当时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年利率为5.31%,应付利息为:10000*5.31%=531元。
2004年3月至今(2012年8月),共8年零5个月,当时银行5年期以上的贷款年利率为5.76%,应付利息为:10000*(5.76%*8+5.76%/12*5)=4848元。
欠钱不还,起诉书中利息如何算
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法院支持的年利率为百分之15.3。起诉期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关系还在存续,债务没有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因此,在此期间还要计算利息的。因银行利率在调整,因此该利息应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别计算,一般以一年利率计算。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书上一般会注明利息计算标准,如果没注明,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截止日为当事人提交诉状立案日那天,因为从法院受理那天开始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不过在开庭那天可以变更诉讼情况,把从立案那天开始到开庭那天利息也加入进去。如果对方未按一审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日期给付,那么,对超过该日期以后的利息,当事人可主张双倍罚息,这点在向法院提交申请书时应明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若起诉对方,法院判决了对方,对方没有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性执行。法院可能会使用以下方式强制性执行: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